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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8-06-27 10:55:31 来源: 佰佰安全网 3151人阅读
导语:

诽谤罪是指民事能力主体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捏造莫须有事实,致使他人名誉或者人格严重损害的行为,那么,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俗话说,祸从口出,在信息传播飞速的现代,随便一句话发在网上,都有可能会导致事件的发酵,致使他人被流言蜚语伤到,从而精神受到创伤,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那么,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第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第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主要表现方式为言语上的散布或者文字上的散布,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受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果散布的虚假事实并不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无损于他人的人格以及名誉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第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不管是指名道姓也好,使用代名也罢,只要是从诽谤的内容上就能分辨出受害人,那么就构成了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只是类似于含沙射影般造谣,那么就无法按诽谤罪论处。

第四,行为人捏造的虚假事实来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要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第五,如果行为人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则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能构成诽谤罪。

第六,除了自然人以外的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第七,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按诽谤罪论处。

从以上七点我们可以看出,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必须要有捏造并且散布某种事实的行为,而且要针对除法人、团体、组织等以外的自然人所进行的行为以及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法院才会立案审理。


责任编辑: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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