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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纠纷的误区有哪些

2018-04-14 06:08:05 来源: 佰佰安全网 1888人阅读
导语:

有关房屋继承的纠纷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房屋继承纠纷的误区有哪些?可以登陆佰佰安全网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房屋继承纠纷的误区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关于房屋继承纠纷的案件非常多,主要是因为不懂继承法,对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也不是特别了解。房屋继承纠纷的误区有哪些?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就将一些相关误区告诉大家。

误区一: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吕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有平房5间,父亲病故,吕某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实际中,该房应为吕某和父亲、继母共同所有,父亲去世,吕某只能继承房产份额,并且吕某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吕某对吕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吕某的继母如无劳动能力应当多分。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误区二:把对共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扔租住,李某病逝后,李某子女要求继承该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当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误区三:把继承开始前已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是刘某通过书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赠与了张某,并于逝前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现刘某的子女要求按照刘某的遗嘱继承这份财产,因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使刘某立有遗嘱,刘某的子女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继承权。

误区四: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张某所持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卖房屋,过户受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前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相信通过上文介绍,很多人已经知道了房屋继承纠纷的误区,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这就需要平时多掌握一些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他会对这个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责任编辑:何显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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