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宁国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宁国市法院审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宁国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文清率部分人大代表到场旁听,宁国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袁风影陪同旁听。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及被告人亲属参与旁听。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徐某琴、陶某根、徐某崽、石某富长期在宁国市某租赁民房,合伙生产豆芽并向宁国市区的农贸市场批发、销售。2017年至今,被告人徐某琴、陶某根、徐某崽、石某富为牟取利益,3次从被告人王某文处购得国家明令禁止的“无根水”“A、B粉”(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518防腐剂”、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用于豆芽生产,并将含有上述添加物质的豆芽对外进行销售。
被告人王某文明知徐某琴等人将添加物质使用在豆芽制发过程中,仍有偿提供。2018年4月9日和5月11日,商贩晏某、张某等人先后从被告人徐某琴等人处批发的黄、绿豆芽被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经检测豆芽中均非法添加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8年6月1日、月11日、月15日6 8从被告人徐某琴等人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抽样,经检测豆芽中亦非法添加了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根、王某文为逃避处罚,将持有的添加物质予以丢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琴、陶某根、徐某崽、石某富、王某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徐某琴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徐某琴、陶某根、徐某崽、石某富、王某文在宣城两家以上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4.69万元。该案将择日宣判。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郑某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了4-氯苯氧乙酸钠,其生产点未经备案。近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药监局依法对郑某予以罚没款6500元。
豆芽作坊违规添加违禁物
今年6月20日,根据我省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工作计划有关要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保城郑某豆芽摊销售的绿豆芽(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进行监督抽样。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该批次绿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月23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该摊位负责人郑某。当天在郑某的陪同下对其生产豆芽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调查处理。
经调查了解,郑某称其文化水平低,听他人称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可以促进豆芽的生产,长势良好,直至自己所生产的绿豆芽被抽检出问题后,才意识到4-氯苯氧乙酸钠是不允许使用的。经统计,郑某生产不合格绿豆芽共50kg,违法所得200元。虽然郑某试图对已销售的不合格绿豆芽进行召回,因时间较长且在市场销售给散客,无法召回。
未取得《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明》,且生产不符合要求绿豆芽,近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食药监局对郑某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对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绿豆芽的行为处6000元罚款。
从事豆芽种植多年的文先生介绍,豆芽最适宜生长温度为15~25℃,高于30℃后,豆芽产量明显降低。海南常年高温,尤其是5~10月气温多在35℃左右。而一些作坊由于生产条件简陋、方式原始,使用塑料桶在自然温度下培芽,为提高豆芽出芽率使用“无根水”培育豆芽。
“‘无根水’中的主要成分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文先生告诉记者,加入了“无根水”的豆子能使豆芽细胞快速分裂,短时间所生豆芽肥嫩、粗壮、爽口。虽然“好看”,但是其对人体有一定积累毒性。
一看豆芽秆。自然培育的豆芽芽脚不软、脆嫩、色泽白,而用添加剂的豆芽芽秆粗壮发水,色泽灰白。
二看豆芽根。自然培育的豆芽根须发育良好,无烂根、烂尖现象。
三看豆粒。自然培育的豆芽豆粒正常,而用化肥浸泡过的豆芽豆粒发蓝。
四看水分。折断豆芽秆,若无水分冒出的则是自然培育的豆芽,有水分冒出的是用化肥浸泡过的豆芽。
责任编辑:武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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