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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某超市被曝销售过期一年多的话梅

海口某超市被曝销售过期一年多的话梅

美兰区白沙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在对新埠上村的美兰健安彤店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有两包“情感超市”话梅,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27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调查,该店于2017年4月29日以2元的价格购进两包话梅,售价为2.5元/包。自超过保质期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天已过期370天。
2019-04-08 09:06:56 5279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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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海口美兰区食药监局在辖区内对校园周边食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校园周边两家销售过期食品的商行分别予以处罚5000元。

日前,美兰区白沙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在对新埠上村的美兰健安彤店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有两包“情感超市”话梅,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27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调查,该店于2017年4月29日以2元的价格购进两包话梅,售价为2.5元/包。自超过保质期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天已过期370天。

同时,执法人员在对白龙实验小学校门前临街铺面的向小化副食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有72小包“嘉顿”威化饼干(巧克力味),其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14日,保质期为9个月,自检查发现当天已超过保质期52天。

针对上述两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白沙食药监所依法立案调查,对上述两家商行分别予以处罚5000元。

售卖过期食品,家家悦超市被罚五万

曝光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公司费县路店(简称“家家悦超市”)在其店内经营销售的早餐饼与牛排面为过期食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3月26日,青岛市市南区食药监对其作出了没收过期食品、同时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1月14日,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家家悦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家家悦超市店内的货架上有5盒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的“培朗”牌早餐饼,而该食品的保质期是9个月,截至检查时,该食品已经过期了1天。而在该超市店内另一排货架上,检查人员还发现了两桶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的“康师傅”牌黑胡椒牛排面,该产品的保质期是6个月,截至在1月14日,也已经过期了两天。

家家悦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2018年3月26日,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了家家悦超市的过期食品,同时对其作出了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过期食品的危害

曝光

食用过期食品导致的食物中毒属于“生物型”中毒。过期食物受沙门氏菌、弧形杆菌、大肠杆菌等细菌感染,会引发恶心、呕吐、腹泻甚至呼吸、循环衰竭等突发性疾病;此外,过期食物在受细菌感染的同时也有可能发生化学变化,导致化学型中毒,诱发癌变、心血管疾病甚至基因突变。


佰佰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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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买东西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

1、在超市买到过期的食品,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额不足伍佰元的,按五百元计。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有权对市场进行监督,有权用法律武器打击违法行为。其次,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负法律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销售的,经营者负有不向消费者出售这种食品的法定义务,并且应该熟知所销售的每种食品的最后期限,在食品过期后仍予销售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没有将临到期食品放置于临到期食品专柜,也没有将过期食品公告于公众,而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正常方式销售,带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性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按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按照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为10.5元,不足五百元,按新消法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小编总结

小编总结
结语
结语
下次超市再买到过期食品,不要因为觉得价值小就吃了哑巴亏,带着购物小票等凭证,拿起法律的武器,向超市主张索赔,货值不足1000元的应当赔偿你1000元。如果超市不赔,还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结语

责任编辑:武伟伟

购买食品的时候你会看保质期吗

会,特别注意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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