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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发布虚假广告遭到行政处罚

今日头条发布虚假广告遭到行政处罚

今日头条”客户端上,广告铺天盖地,治疗失眠、鼻炎、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的“秘方”各式各样,应有尽有。“今日头条”南宁员工的一番言辞,绝非标榜,而是道出了现实乱象。
2018-04-04 12:08:58 15692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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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央视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曝光“今日头条”在二三线城市的App界面刊登虚假广告。央视报道称,3月8日接到举报信息,今日头条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发布的广告信息和其他地区并不相同,因为大城市管得严,只有在二三线管得松的城市,今日头条才会大量刊登违法广告。

3月30日凌晨,今日头条官方发布《打击广告落地页违规“二跳”的声明》。声明表示,公司一直在努力打击违规“二跳”行为。违规“二跳”,本质上是逃避今日头条广告审核体系的作弊行为,该行为不但侵犯了用户和客户的权益,也严重影响今日头条的长远发展。今日头条在打击违规“二跳”的过程中,不仅严厉打击央视披露的违规“二跳”行为,还不断深挖,打击违规“二跳”在广告行业中的两类变种。

今日头条承认,外部利益诱惑四川分公司网服组两名员工以及南宁代理商员工违反公司纪律和监察制度,内外勾结,逃避今日头条的广告审核制度,是公司的管理疏漏。

4月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开出行政处罚罚单。

处罚内容为:1.没收广告费共计235971.6元;2.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罚款707914.8元。

随后,今日头条方面回应称,央视报道涉及的违规广告已被立即下线,相关广告主账户已被永久封停,并被列入诚信黑名单;报道中涉及的南宁代理商已被永久终止一切合作。

宁波2家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被罚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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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手机微信使用越来越普遍,许多商家纷纷开始建立微信公众号,利用微信平台对自身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广告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近日,“中国风创意摄影第一品牌”“宁波最佳差旅管家”等微信公众号,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利用患者作证明等等,涉嫌违法被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据了解,截至上月底,江北区市场监管局甬北市场监管所连续查办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件6起,其中“中国风创意摄影第一品牌”和“抑菌膏实力治疗”被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共计10700元,另外4起已经立案,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表示,就目前查处的案件来看,部分商家是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下非主观故意违法,社会影响、广告受众面和危害性不大,均以减轻处罚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对涉案人员进行法律宣传,告知商家宣传必须在法律规范之下,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虚假的医药广告为何屡禁不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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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都要对虚假发布的广告承担相应责任。对医药类广告,应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应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经审查不能发布。对虚假、夸大宣传的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查处违法广告的监管职责。

按前述法律规定,厂商、广告发布平台、代理商及广告代言人均应对夸大或虚假宣传的广告承担相应责任。相关广告审查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存在审查、监管不严的可能。是什么原因让这种虚假宣传的广告营销行为一路绿灯,畅通无阻,且长盛不衰?是因为市场的普遍现象,消费者的需求,还是利益链条上各个参与者的利益需求,抑或兼而有之?笔者不便妄言,但能够肯定的是,这样的虚假广告,无论是代言人还是厂商,无论是代理商还是广告发布平台,均已获得相应利益。至于这种利益是否合法,在此不论。

有时候,我们似乎对很多不良或违法、违规现象或行为已能坦然接受,或者与己无关,或者习以为常,或者觉得无伤大雅,一如这种天天播放的虚假医药广告。很少有人去核查真伪,很少有人去较真、去举报、去投诉,有的人甚至乐在其中,成为消费者之一。不然,这些违法利益链上的附随者为何能长期存在且获利不菲?当某种行为或现象可以为整条违法利益链带去利益的时候,这种利益链上的各种附随者,会因为这种利益的需求,站好自己的那班岗。所以厂商才会说:“我不太担心,因为我的药是真的且有疗效,尽管代理商的广告有虚假宣传和夸大的成分”。这句话的另外一句潜台词没有说出来,即:“我为什么要担心?我的药卖那么好,收益那么大”。可是厂商从没有或甚少考虑,消费者正是基于这种夸大或虚假的宣传广告,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意思表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错误选择与消费,所以《广告法》才规定相关行为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些经营瑕疵或违规之所以持续存在,一种可能是,这种瑕疵导致的损失或违规成本小于所得收益,因而即便违规也无所畏惧。不然无法解释,为何作为发布广告的平台,能够放弃基本审查原则,任由这样的虚假广告大行其道,轮番播放,丝毫不考虑由此带去的消极影响与可能的损害后果。

有意思的是,我们的广告审查机关与广告监管行政部门也适时缺位,对这类虚假广告,究竟是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还是根本就没有审查?为何不启动基本的监管程序,依法履职,依法作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怠于履职、故意不作为?的确不得而知,也的确需要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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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虚假广告的五种方法 :

①商品或服务不存在。这一种情形比较好理解,即虚构了商品或服务本身,则广告为虚假。比如,某健身场所根本没有设置泳池,却通过广告图片、资料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有泳池而进行招揽宣传。

②信息与实际不符。根据《广告法》,“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不符构成虚假广告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商品或服务在其广告中宣传的各种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这些信息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

③科学研究言出无据。“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科学实验是必须能够以同样的方式方法得出同样的结果,以进行验证的。如果只有一次实验成果得到广告中宣传的效果、依据,无法重复再现,这样的“科研成果”也是属于无法验证的。以这样的“科研成果”作为广告的依据,也属于虚假广告。

④ 虚构商品服务效果。如果广告中对商品或服务的效果进行了虚构的,也属于虚假广告的一种。由于商品或服务的效果有时是长期才能体现出来,一般不好判断,也正是如此,许多商家在广告中会虚构效果。但新《广告法》明确,一旦被认定虚构了效果,则是虚假广告无疑。

⑤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其他情形。虚假广告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多样,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也会继续增多,上述四种情形不能完全概括,因此,新《广告法》以“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方式予以囊括。是否属于“其他情形”应以原则性规定为依据,上述四种典型情形做为参考。

小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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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结语
广告平台一而再、再而三地出问题,恐怕不只是管理疏漏。疏漏只是表象,深层次的问题恐怕是价值取向出现了偏差,发展路径走歪了,以至于频频出事,小错不断、大错常见。不彻底反思,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难保不再犯错。
结语

责任编辑:吴晓勇

你对平时看到的广告是否会轻易相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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