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8 日上午,常州经开区法院对 13 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系列案件一审宣判。因为在包子、馒头等面食中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常州 10 多名小吃店主、摊贩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
今年 3 月份,常州武进区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辖区范围内的小吃店、摊贩进行专项整治。这次专项整治中,市场监管部门抽查了上千家小吃店、卖早点的摊贩,共发现了 20 多家存在问题。其中,蒋某在武进区遥观镇经营的小吃店被查出问题。从 2015 年 7 月开始,蒋某在遥观镇经营小吃店。据蒋某供述,他在学习制作包子的时候,师傅就告诉过他国家禁止使用含铝泡打粉。在经营过程中,行政机关也向他送达过书面的告知书。他表示知道自己用的泡打粉含铝,但称卖泡打粉的人说这是改进过的含铝泡打粉,用了也检测不出来。另外,他还供述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对告知书中的化学名称不了解,也没有看过自己使用的泡打粉具体的成分是什么,稀里糊涂的就用了。
这批案件,是常州经开区法院首次审理涉及餐饮从业人员在制作、销售包子、馒头等面食的过程中,违法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案件。这 15 起案件也是常州法院系统首次对这类案件作出判决。16 名被告人中,仅有 1 名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对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法院也同时宣告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对于查处的其他类似案件,当地司法机关正在继续处理中。
为增强广大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有效预防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发生,6月8日上午,海口市秀英区食药监局组织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20余名,旁听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吴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公开庭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0日,海口秀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秀英区紫园路的吴某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生产制作的白色凉皮、黄色凉皮、凉粉、海蜇丝进行了监督抽检。
2015年11月19日,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显示,白色凉皮、黄色凉皮、凉粉、海蜇丝样品铝含量超标,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凉皮、凉粉不得使用含铝添加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
当天的庭审现场,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供认不讳,承认生产的产中非法添加了明矾,并表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违法犯罪的后果。在做最后陈述时,吴某辩称自己生产的产品数量少,妻子患病不能久坐,且还有一位90多岁的母亲需要照顾,恳请法院从轻判决。公诉人员表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具有依法从轻量刑的情节。
法庭未当庭宣判,审判长宣布经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食品添加剂的致癌、致畸与致突变作用一直是研究的热点,尽管尚未有人类肿瘤的发生和食品添加剂有关的直接证据,但许多动物实验已证实,大剂量的食品添加剂能诱使动物发生肿瘤。有的食品添加剂本身即可致癌,如糖精钠可引起实验动物的肝肿瘤;有的添加剂可在使用过程中,与食品中的存在成分发生作用转化为致癌物质,如亚硝酸盐与肉制品的腐败变质产物季胺类化合物结合形成亚硝胺。
总之,任何物质超过一定的摄入量时,都可能表现出毒性作用,反之,在一定的剂量下又不会表现毒性。这就是说,食品添加剂在一定的使用范围、使用量时,是不会表现出毒性的,只有在大量使用时才可能成为不安全因素。因此,我们不反对使用食品添加剂,但反对滥用食品添加剂,更反对隐瞒添加剂的使用。由于尚不清楚随同食物摄入的食品添加剂的潜在危害因素是否存在协同作用,所以在食品的包装说明上要有食品添加剂标识及残留量,以供消费者在选择食物时避免摄入过多的食品添加剂。
1、尽量选择优质、信誉好的大厂家生产的产品。
既然我们无法杜绝使用过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但我们尽量选择优质信誉好大的生产企业因为这些产品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规定。而那些质量低劣的地下作坊,生产出相当一部分产品则属于滥用或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人体若长期大量摄入这些成分则有害无益。
2、学会看食品配料表,尽量买添加剂少的食品。
总之,对待食品添加剂,尽量少吃,不吃最好!!!
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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