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热带花卉发展有限公司和海口长丰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因违反“三同时”制度和废水超标排放被海口市环保局曝光。其中,海口长丰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因废水超标排放已屡次被通报。海口市环保局已向两家企业下发了行政处发决定书。
海口市环境监察局在检查中发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288号的海南国际花卉产业园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该项目却已擅自投入使用。根据相关规定,环保局责令停止海南国际花卉产业项目的使用,同时处2万元罚款。
9月22日,海口市环境监察站对的海口长丰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桂林洋污水处理厂项目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10月9日的监测报告结果,该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中氨氮为7.8mg/L(标准限制为5mg/L),超标0.56倍。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处以26713.82元罚款。
自2013年底起,海口长丰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桂林洋污水处理厂就因为废水超标排放屡次被曝光。
近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针对有投诉人反映兰坪县金顶镇剑兰公路往大理方向公路边,多个采石场作业产生粉尘对周边村民造成严重影响、废料直接倒入沘江的举报线索,调查发现6家企业存在问题,依法关闭3家企业,对3家企业进行停产整改。
经现场调查,举报件涉及的企业共有6家。其中,兰坪利群综合建材加工厂存在粉尘过大、部分砂石废料排入沘江河的情况;高坪碎石厂存在粉尘过大、废弃砂石料随意堆放于沘江左岸,挤占河道的情况;兰坪县金顶镇炼坪采石厂存在废弃砂石料堆放不规范,部分废弃砂石料挤占沘江河道的情况。同时发现,兰坪县金茂建材厂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金龙肆号宏城建材厂、兰坪新程石料加工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属无证开采。
兰坪县政府对采矿证过期的高坪碎石厂责令其完成开采过程中对沘江河造成影响的治理,治理结束后依法关闭;对无手续的金龙肆号宏城建材厂、兰坪新程石料加工厂依法关闭。对生产不规范、手续不全的兰坪利群综合建材加工厂、兰坪县金顶镇炼坪采石厂、兰坪县金茂建材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各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改,督促其按时限要求全面完成对存在环境违法等问题的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关闭。
近日,吉林、江苏等七省市印发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大幕已经拉开。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建立健全将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以往,由于环保责任不明,监管难到位,企业常把环境治理责任推到“围墙之外”,把理应付出的治理成本变成自己口袋中的红利,却给环境造成沉重负担,极大损害了当地百姓的财产、健康权益,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一些污染肇事者不承担相应责任,有的甚至拍拍屁股一走了之,最终形成“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怪现象。这不仅损害了百姓权益,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形成社会不公平,也让“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补偿”成为空话,最终造成更多的环境欠账,加速环境质量恶化态势。
环境保护,说到底就是个厘清责任、做好事先预防事后补救的过程,如果责任不清,相互推诿,风险防范、过程控制、生态修复等环保手段都难以实现,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今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就是要将这一制度的建设与改革作为抓手,抓住污染主体,理顺环境保护各方面关系,以严格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倒逼企业,敦促其实现从“被要求治理”到“主动治理规避赔偿风险”的转变。
生态环境赔偿制度,不仅涉及污染主体对受害人的赔偿,也涉及对生态环境的补偿与修复,关系群众利益,关系环境安全。同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难度高,领域也比较宽。要把制度落到实处,相关的实施细则、能力建设都要跟上,这需要试点地区的探索,也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不断总结经验,扎实推进,为全国层面的制度设计奠定坚实基础。
“谁污染,谁埋单”,理念带动实践,相信随着试点的深入,企业的环境责任将进一步得到落实,将推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环保多元共治的局面加速形成,天蓝水净气象新的好环境会更有盼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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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工厂的污水、废气、废烟、废渣等有毒气体进行过滤后排放
2.外出尽量不用私家车,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
3.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节约纸张
4.多种植花草树木、不乱砍滥伐
责任编辑:孟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