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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第二,患者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患者死亡后或者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第三,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者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第二,患者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患者死亡后或者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第三,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在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四,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主动积极的和患者以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或者交流,也可以应患者的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查明事件的前因后果。

第一,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享有更多的主动权,比如处置权、处方权等,但是医患双方关系在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我国《民法通则》就规定了相应的规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公开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础,公平首先体现在医患双方在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没有额外的特权;其次,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医疗机构予以诸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特定资料的保管权,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所应承担的医疗事故责任;再者,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体现公平,不能针对同一个争议事实对医患双方适用不同的法律,公正适用法律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第一,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及其近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不良后果的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第二,在协商过程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双方自行和解成功之后,一方反悔再次起诉,往往导致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民事争议的处理,其中患方提起诉讼的最常见理由就是双方和解中,患方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因而要求对协议撤销或者变更协议内容,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出现,在协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如果患方有懂法的人员参与更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作为患者而言,最好可以跟医疗机构协商,一致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样才能准确的计算出损失赔偿的金额,由于患者对于医疗的科学性和专业性都不太了解,在没有进行事故鉴定前,往往很难想象自己的人身损害程度。

第一,对医疗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发生医疗事故,其医疗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根据事故等级及承担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过失事实、情节、影响、赔偿额度等,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有相应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

第四,在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可以复印部分就诊资料一份,在向法庭提交诉讼要求后或者在医疗事故鉴定前,可以得到全部的就诊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有更改痕迹,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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