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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认定商标恶意抢注侵权吗

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局可以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具体规定:

2、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3、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现在就给大家做相关的回答。

一:恶意抢注的认定条件

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然而,我们很难判定当事人的想法,所以只能从下面现象分析。

①当事人注册商标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

②当事人是否让被抢注人高价购买或者高价有偿许可。

③当事人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

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与商标被抢注人都有进行过商标商品的商业活动,就可以认定当事人主观为"明知";

如果当事人与商标被抢注人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且有一定知名度,且同处或相邻地域时,也会判定为恶意抢注;

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①无注册:即商标被抢注人没有注册这个商标,但是这个商标也因为他而在相关行业和地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1、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恶意抢注商标的实质是对他人商誉或声誉的盗用,或者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了应对恶意抢注商标,企业或者高价回购,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决诉讼,或者事先注册大量的所谓“防御商标”,造成经济资源的无端浪费。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影响到正当经营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培育,阻碍甚至扼杀知名品牌的形成。

2、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由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权益、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以及没有真实意图的商标,致使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雪上加霜,严重降低了商标审查和诉讼效率。我国商标申请量和保有量已经连续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由于商标审查期限长,在先的商标障碍多,致使正常的商标申请变得困难,由此影响到正常商标秩序的建立。

恶意抢注知名商品的商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

《商标法》第六十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1、采用不正当手段

申请人利用和他人同行的关系,抢先注册企业正在往市场推的产品商标,因为有些中小企业都是等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力之后才注册商标。或者是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在合作期间,悄悄将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要不然就是等合作结束后抢注。还有一种就是利用不同的条件和优势,在进行管理等工作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情况,并预见该商标可能带来的利益后抢先注册。

2、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他人已经在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一旦注册成功,申请人就会利用该商标的专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者是利用对方投入了大量的心血而不能放弃的心里,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一般来说,出现这样的事情,原使用者都会花高价将商标买下来,这也是迫不得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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