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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件小编刚刚经历的一件事儿:晚上陪孩子上完英语课直接去饭店吃饭,到了饭店随手将包和衣服搭在椅子靠背上,吃饭中途有一陌生男子恰好就坐到我的后边位置,隐隐约约感觉他在挪凳子,背后衣服有被拽动的感觉,原以为是凳子碰凳子太挤了,也没在意,殊不知是小偷正在作案,通过椅子缝隙把包偷走了,等发现时为时已晚!(明知道找不回来,还是按照一般人的思路:调监控、报警、翻垃圾桶,最终无果!所幸里边没有贵重物品!)

通过这件事件告诉我们:小偷下手的对象一般是单独带小孩儿出门的宝妈或老人,这类人警惕心较差!所以出门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谨防被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另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到丢失物品地的派出所报案,并录笔录。

具体的报警流程:

1、拨打110报警,一般应按“属地原则”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出;

2、应当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制成笔录;

3、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线索,不得夸大事实或诬告,诬告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的行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为其保密;

6、如所报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队管辖,有权要求接待人员作出说明和指导到相应部门报 案。

要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的最低数额是1000元,如果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就构成 盗窃罪了。

构成盗窃罪的数额和报案没有必然联系,只要被盗就可以报案,不论数额多少。

饭店就餐时钱包被盗

解放工商分局新华工商所近日接到一起投诉:王先生和几个朋友在我市一家饭店吃饭时,将衣服挂在椅子上。散席时,他跟随饭店服务员到柜台结账,其间,衣服口袋里的钱包被盗。饭店负责人拒绝了赔偿请求,王先生打110报警,并向工商部门投诉,目前此事仍没有解决。

山阳工商分局12315工作人员介绍,不久前,消费者高先生投诉:他在一家饭店吃饭时,放在旁边椅子上的包被人偷走,内有现金1000余元、手机等,总价值2000余元。饭店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等待破案追回被盗的手机,希望十分渺茫,高先生认为,饭店采取保安措施不到位,服务质量有瑕疵,未履行看管顾客物品的附随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遂要求饭店老板赔偿。而饭店老板认为,该店内张贴有提示顾客保管好物品的警示牌,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高先生的物品被盗系其疏忽大意所致,与饭店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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