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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据此,在我国允许一件财产设定多个抵押,只要重复抵押的总价值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即可。

一套房产多次抵押贷款在法规上也是可行的,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国内各家银行都已开办了这种房屋二次抵押贷款的业务,只是各家银行对此贷款类型的称谓略有不同。比如中国银行对此的称谓就是“房屋二次抵押贷款”而民生银行则把它称为“二次抵押授信贷款”而此外工商银行称之为“个人住房加按揭贷款”而招商银行则称之为“个人住房循环授信贷款”。

房屋重复抵押我们首先可以报警处理,及时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是房地产抵押,若前顺位的抵押权人没有同意,该抵押无效,可主张撤销权,撤销后位抵押权,申请抵押无效!

买房后才发现房屋早已被抵押?注意四点防被坑!

一、买房要看卖方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且要看原件,最保险的做法是到房管部门去查询是否办理了抵押。对于所买卖房屋产权等是否有瑕疵等的问题,买方应做必要的预先了解,卖方应做事先的告知,因未明确而导致签订合同后履行受阻的,方便认定违约责任,避免出现争端。

二、以清除房屋上设定的抵押为付款条件的买卖合同,收款对象为抵押权人,而在合同签订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该房被第三人作为诉讼保全对象,这样就不仅存在合同履行上的障碍,而且很可能丧失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在主张债权时,只能针对出卖人,而无法向已收款的抵押权人索赔。给出去的是现钱,买卖落空还不能向收钱的人追回。故郑艳律师提醒买受人在买卖抵押房之前,需要先核实房屋除抵押权之外是否存在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预先了解实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存在的障碍,一旦签约,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签约后不能及时办理,则依据《物权法》新规定,申请预告登记,同样能产生不动产变动的公示效果。

房屋设定抵押,登记优先受偿,应该不属于诈骗。但未经前一抵押权人同意,后抵押无效。

诈骗,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比较容易上当受骗。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担保法规定:房屋重复抵押不属于违法行为,只要房屋价值超过要抵的款项即可,重复抵押时是,如房屋价值不如所抵押的款项高,则超过部分视为无抵押。

重复抵押不违法,抵押权都是有顺位的,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因为设定抵押都要通过登记才生效,所以推定后设立的抵押权人知道前面抵押权的存在,对方如果反对,就不会再和你设抵押了,何来违法之说?

重复抵押并不一定构成诈骗。但用假手续重复抵押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用假手续抵押数目较大的构成犯罪。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抵押权受偿顺位间接的承认了重复抵押可以超出担保债权数额。由此可以看出,重复抵押超出担保债权时,并非一定构成诈骗行为,如果后顺位抵押权人明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仍然设定抵押权,在债权到期后债权未能受偿的风险由抵押权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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