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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抵押的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办?小编总结如下: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015年底,张某明白地告诉我没有办法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意用房产所有权进行赔偿,我随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某应归还220万元以及利息,同时判我享有所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目前进入执行阶段,要对所抵押房屋进行抵押拍卖,在拍卖之前需进行评估,但是评估公司说所抵押房产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且属于租赁性质,不能过户,不想担责任不给评估。

抵押的房产无法进行拍卖,如果房产局也告知我无法过户,那么抵押房屋纠纷可以起诉房管局吗?要求赔偿借款及利息??

房管局作为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房产抵押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申请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抵押房产及其权属证书真伪有条件加以核对和识别。

房屋抵押纠纷如何处理?主要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房屋先出售后抵押,购房者与抵押权人受偿顺位问题,二是房屋先设定抵押后又出售,购房者与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房屋先出售后抵押,购房者与抵押权人利益冲突如何处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在标的房屋上设置了抵押权,购房购房者起诉请求取得房屋产权的,可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登记,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购房购房者的权利,也就是房屋的抵押权要大于购房者的权利。但如果购房者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明知该房屋已出售,而后为实现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恶意损害第三人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登记后,出卖人就该房屋向他人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购房者的请求权。

被抵押的房屋发生损毁灭失而引起纠纷的处理

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房屋发生灭失、毁坏后,对抵押人的法律效力涉及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所谓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是指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的法律效力。抵押房屋发生毁损灭失,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抵押人不停止其行为,抵押权人有权诉诸法律,请求法院责令其停止;(2)当抵押人的行为已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有义务提供与减少价值额相当的担保;(3)抵押房屋的毁损系第三人而为时,抵押人有义务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并提供与其所得赔偿金相当的担保,否则抵押人有义务向抵押权人以自己所得赔偿,提前清偿债权。

一.因抵押房屋发生毁损引起纠纷的处理

抵押房屋如果发生毁损,那就需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是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抵押人不停止其行为,抵押权人有权诉诸法律,请求法院责令其停止。第二种是当抵押人的行为已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有义务提供与减少价值额相当的担保。第三种是抵押房屋的毁损是第三人导致的,抵押人有义务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并提供与其所得赔偿金相当的担保,否则抵押人有义务提前清偿债权。

二.因房地产抵押登记引起纠纷的处理

房地产在进行抵押登记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抵押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合的情况出现,可能表现为房地产抵押登记因错误、遗漏或误被注销,从而导致登记内容与真实权属状况不一致,也可能表现为主债权本身无效或因清偿而消灭,而抵押权登记并未注销。如果是前者,登记机关需要为其办理更正登记,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后者,当事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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