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内容包括
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评残申请。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中关于申请新办评定伤残等级的材料中显示:个人书面评残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并由申请人亲笔签名。
申请书范文:
某某市民政局:
本人张某某,于1982年3月2日出生,现户籍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现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以上申请,请批复。
申请人:
某年某月某日
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的病种有战死或残疾。具体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2、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3、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退伍军人在部队因战、因公受伤致残的,从受伤日起三年时限内、是有条件的可以去户籍所在县市区级民政局优抚科申请补评残疾军人证。
退役军人补办评残的条件
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补办评残。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所作出的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