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佰安全网为您解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女职工上夜班的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详情]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详情]
相信每位女性朋友在每个月都会有那么几天是特别难熬的,那么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经期有哪些禁忌呢?来和小编来一起来了解下吧。...[详情]
女职工的福利或将增多。4月24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记者注意到,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最新的草案明确,女职工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休息1至2天。同时要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费用。对于此前备受关注的“痛经假”,最新的草案有所修改。记者注意到,最新的草案规定,女职工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可以休息1至2天。此前的草案只规定给予公假1天。这样看来,“痛经假”有望延长为2天。同时,最新的草案还积极为女职工谋福利,规定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费...
8日,本该开心过“妇女节”的市民叶女士,却“拖着”4个月的身孕,为了自己的遭遇四处奔走维权。女员工:我怀孕了被要求调岗去北京叶女士去年9月入职位于福州柳河路的“北京乐享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担任推广主管一职。去年11月底,叶女士确诊怀孕。春节后,体态渐渐明显,叶女士怀孕的事在公司传开。叶女士称,2月23日,老板突然告知叶女士,她的岗位要被裁撤。上周三,叶女士所使用的电脑及设备“不...[详情]
在一些公共场所,我们在上下楼梯时,应小心脚下注意安全。然而,因从楼梯上跌楼发生的伤亡事故依旧在继续。 2016年7月16日消息,海南东方市退休女职工王某到八所镇某超市购物,离开超市时在安全通道楼梯不慎摔死。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楼梯不规范引发的民事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事发超市承担30%的过错责任,赔偿王某亲属159559.95元。 2014年10...[详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在98天法定产假期满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和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详情]
针对“全面两孩”政策放开后一些地方出现的妇女就业受歧视问题,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表示今年将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配套措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