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详情]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那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大全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佰佰...[详情]
如果企业在生产活动中遭遇事故了怎么处理呢,的却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难题,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企业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详情]
踩踏事故在世界上并非罕见,各国均有发生。那么在对因踩踏失职官员的处理上国外是怎么做的呢? 德国——市长被公投拉下马2010年7月24日,德国杜伊斯堡,年度音乐盛事“爱的大游行”电子音乐节上。 杜伊斯堡市政府批准25万人参加的音乐节,最终有百万余人前往观看。在集体无意识的亢奋中,人群发生踩踏,最终一条120米长的地下通道成为21个生命的终点,另有500余人受伤。事后,德国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以“疏忽致命”名义对踩踏事件立案。媒体反复质问官员谁该负责。时任杜伊斯堡市长阿道夫·绍尔兰德和警局负责人德特莱夫·冯·施梅林无法作答。两个月后,绍尔兰德险遭议会弹劾,但被所在政党“保驾”。不过...
近年来,全国连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然而仍有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依然违法瞒报,造成二次伤害,佰佰安全网专注劳动安全知识的小编为大家盘点了近年的瞒报事件,希望能引起各部门的注意。河北蔚县矿难瞒报事件 2008年7月下旬,河北蔚县发...[详情]
据衡水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25日通报,4月25日上午7点20分,衡水市桃城区翡翠华庭在建住宅项目施工升降机发生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重伤。目前,伤者正在医院全力救治,生命体征平稳。公安、安监、住建等相关部门已经开展事故调查。据了解,涉事工地系衡水友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翡翠华庭建设项目。河北项目网显示,该项目位于衡水市大庆路以北、问津北大街以东的地区,投资总额2亿5000万元,...[详情]
6月24日16:50分左右,上海奉贤区海湾镇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一在建小区工地发生模架坍塌事故,目前已致1人死亡9人受伤。...[详情]
8月12日凌晨,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西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涉及3辆大货车和2辆小客车,造成3车烧毁、9人死亡、3人受伤。当天,记者赶赴伤...[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