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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一瓶110元的葡萄酒竟成了被告 老板无辜被“侵权”

2015-04-28 15: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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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我们的生活环境中,有很多人开了小超市,方便了大家的生活。可是,谁也没想到,自己因为卖了一瓶酒,就无端成了被告。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因为商标侵权而遭遇百倍赔偿的案例吧。

在我们的生活环境中,有很多人开了小超市,方便了大家的生活。可是,谁也没想到,自己因为卖了一瓶酒,就无端成了被告。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因为商标侵权而遭遇百倍赔偿的案例吧。

因一瓶酒成为侵权被告人

2014年年底,几位顾客在邓老板所开的超市买了一瓶售价为110元的“华夏解百纳干红葡萄酒”。不过,邓老板没想到,当天来店里买酒的几名顾客中,竟有中粮集团的员工和公证处人员,自己竟然成为商标侵权案的被告。

近日,中粮集团起诉称,该公司所有的长城、华夏葡萄酒在国际、国内广受好评,而邓老板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突出使用长城图形的葡萄酒产品,该产品商标与中粮集团注册的“长城”商标相同或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中粮集团所生产的葡萄酒产品。但是,邓老板销售的产品实际上并非中粮集团生产,也未经授权,已经构成侵权。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法官对比后发现,邓老板等商家销售的涉案葡萄酒外包装盒、瓶身正面均有长城图案标志,而且,长城图案的主要构成部分与原告诉请保护的“长城”注册商标图案主体部分近似。

经审理,思明法院认为,邓某未经原告许可,将与“长城”商标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的涉案葡萄酒放于其经营的店内擅自销售,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要求邓某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

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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