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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对职工过失予以罚款错误

2018-01-08 17: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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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申诉人林某是被诉人广州某饮食有限公司合同制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1995年8月至1997年8月。1996年12月31日,申诉人在为公司送货时不慎遗失了一件425公斤、价值为125.80元的货物。

关于单位对职工过失予以罚款错误

关于单位对职工过失予以罚款错误

案例:

申诉人林某是被诉人广州某饮食有限公司合同制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1995年8月至1997年8月。1996年12月31日,申诉人在为公司送货时不慎遗失了一件425公斤、价值为125.80元的货物。1997年1月21日,被诉人发布通告,以每件货物148元计对申诉人处以货物价格10倍的罚款的处罚,共1480元,并从申诉人的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申诉人对被诉人的罚款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诉人退还扣发的工资。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申诉人在工作中遗失公司的财物,是属于工作失误,而并非是严重违纪。被诉人以申诉人遗失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是属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对申诉人作出的罚款处理并直接从申诉人的工资中扣除,实属定性不准确且处理过重,对申诉人作出的罚款处理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有关经济处罚的规定。因此,裁决被诉人退还申诉人被扣的工资。

专家评析:

劳动者在工作中如因失误或其他过失行为损坏或遗失用人单位的财物,理应照价赔偿。但只要劳动者不是故意损坏财物,用人单位一般不应作罚款处理。本案的申诉人虽在工作中遗失公司财物,但其并非故意行为,被诉人对其所作的罚款十倍的处理,明显是属处理过重;而且其直接从申诉人工资扣除1480元罚款的做法,也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理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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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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