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江苏省盐城交通中队总结了近几年当地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并对事故判决了专业法律解析。佰佰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
江苏省盐城交通中队对近几年在辖区内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了解析,很据代表性。下面分析的两个案例一例属于所持驾驶证件与所驾交通工具类型不符,另一例则是醉酒驾驶导致的严重后果。
汽车驾照开摩托 无证上路还酒驾
案例详情
2012年10月2日19时20分左右,潘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响水县301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8公里加1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林某驾驶的轿车追尾,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经交警调查发现,潘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仅注明准驾车型为C1,并无两轮普通摩托车驾照,属于无证驾驶。同时经检测,潘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43.97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审理,法院以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罚金两千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质疑自己有C1证,开了二轮摩托车怎么被认定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考取驾驶证或持有驾驶证与所驾驶车型不对应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由于驾驶人未接受过相应驾驶培训,且未通过驾驶技能考核,安全驾驶意识、应急驾驶能力、操作熟练程度均不能满足安全驾驶要求,严重危及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潘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更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醉酒撞人逃逸 自酿恶果获刑
案例详情
2013年11月25日,周某饮酒后,因离家近,便驾驶小轿车上路,在G204 617Km+38m处与前方曹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致曹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电动三轮车上两位乘坐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逸,随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检验,周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3.59毫克,并认定周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周某主动进行赔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律师分析
安全驾车勿存侥幸心理,应牢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而且终身禁驾,害人害己,得不偿失。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拨打110报警,否则当行为人逃离现场会容易导致现场破坏、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车主也需及时为机动车上牌登记,条件允许的话,在缴纳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外,缴纳商业险,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权益。
佰佰提醒:
上述两起事故都存在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在2013年出台严格的酒后驾驶处罚法规之后,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明显增加,这也降低了我国酒后驾驶的发案率。佰佰安全网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酒后驾驶害人害己,切莫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