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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捅死养父 精神病男子受审获刑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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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23 17:50:27
  • 来源: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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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月25日,嘉峪关市育才小区发生一起惨案,31岁的高某持匕首连刺73岁的养父十多刀,致其养父当场死亡。

(原标题:嘉峪关:捅死七旬养父 精神病男子受审)

甘肃:捅死养父 精神病男子受审获刑10年以上

1月25日,嘉峪关市育才小区发生一起惨案,31岁的高某持匕首连刺73岁的养父十多刀,致其养父当场死亡。5月18日,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公诉机关建议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

据了解,高某1985年出生后便被生母送给高某的姨父、姨妈抚养。养父养母对高某非常疼爱,高某小时候比较听话,但自从上高中后就调皮捣蛋,经常惹是生非,脾气也非常暴躁,有时候向父亲要钱得不到满足就发脾气,砸东西。高某曾经有工作,2001年,家人发现他精神异常,有抑郁症,就带他到天水二院等精神病专科医院多次检查、治疗。后来,高某因无法工作而辞职。2005年,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1年至2015年期间,高某先后四次因精神问题在酒钢医院和嘉峪关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和人格障碍。

今年1月初,高某出院后没有回家,到一家小招待所开房居住。1月24日,高某回家向养父要钱,支付了部分住招待所的费用,然后买了火车票,打算外出。可他在火车站候车厅又不想走了。按照他的说法是“以前也曾经试图离开家,但每次都被养父找了回来,感觉这次也无法摆脱养父的控制,感觉养父要害自己”。由此,高某产生杀害养父的想法。

1月25日凌晨,高某持事先购买的一把木制单刃水果刀前往养父家中,在养父的卧室猛刺养父。养母发现后拼命阻拦,但没能阻止高某的疯狂举动,自己也被高某划伤多处。哭喊声惊动了邻居,邻居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当医生赶到现场时,高某的养父已经死亡。民警在现场抓获了高某,当日,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2月22日,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庭审中,死者的亲属没有旁听,高某请求见见养母,希望取得养母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案发前有预谋地故意杀人,案发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 关键词
  • 死亡
  • 惨案
  • 抑郁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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