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民连先生反映称,3月5日,他在用优步(Uber)打车时遭遇车祸,对于其赔偿诉求,优步指其敲诈。优步公司表示,现已启动保险理赔程序,但该乘客要求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已超出正常的保险理赔程序。
据连先生介绍,5日早上6点多,他用优步打车时,其乘坐的雪铁龙车撞上了路边轿车,司机并未受伤,他则“嘴部流血,腰部、坐骨非常疼”,被送往医院救治,现只能站立行走,无法弯腰和坐下。
连先生说,他上车时曾与司机闲聊,得知司机整晚接了10多单,怀疑司机是疲劳驾驶。同时,他联系了优步公司,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但优步表现得并不积极,其公关总监“王以超”还微信自己称,“希望事情可以妥善处理,但不会接受任何敲诈”。对此,他要求优步公开道歉。
据民航总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其头部轻微震荡,背部和腰部肌肉韧带拉伤、盆骨错位。
司机胡先生称,事发时,雪铁龙车右前轮突然爆胎,才撞上了路边轿车。自己并未通宵,“中间休息了一阵,所以不是疲劳驾驶”。交警认定其全责。
优步公司表示,优步和保险公司联合为乘客定制了高达100万元赔付金额的乘客意外险。事故当天及之后,优步事故处理小组一直与当事人保持联系,了解事故经过,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之后将全程帮助当事人收集理赔相关资料,以确保其权益受到应有保障。后续将进一步审视用户投诉系统和流程,优化并提升反应速度。
优步公司称,该乘客要求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已超出正常的保险理赔程序。对于乘客称“优步指其敲诈”一事,优步工作人员王先生用词的确欠妥,优步愿向乘客道歉。但王先生此举为其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公司立场。
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乘客若能证明其人身损害程度,及损害结果与优步司机驾车之间的关系,优步需承担监管不力之责,乘客可在合理范围内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交通事故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是在造成受害人伤残或死亡时才会予以支持。在此事中,乘客要求的“10万元精神损失费”,已超出司法实践中支持的赔偿金额。
安全网新闻加点料:
目前国内叫车平台涉及项目如下:呼叫出租车、呼叫私家车运营的专车或者快车、呼叫顺风车、呼叫叫车平台自营的专车或者快车。作为普通乘客,你目前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和权力义务如下:
1、出租车
叫车软件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出租车公司的车辆、司机信息相匹配。乘客通过软件平台向司机发出乘车订单后,公司与乘客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公司向乘客提供出租车服务,乘客支付费用。乘客乘坐出租车,发生事故、损害,乘客不存在过错的,责任由出租车公司对其承担。
目前相关叫车软件并未在出租车模式中进行分成,也未参与运营,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很难据此要求叫车软件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乘客在出租车上出现相应事故,则出租车公司没有尽到把乘客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因此,乘客有权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私家车(顺风车模式与私家车模式大致相同)
目前私家车从事运营行为尚未认定合法,所以乘客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将生命健康至于无安全运营保障的危险处境之中,其本人具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私家车运营专车或快车时,部分平台进行抽成,但无论是否抽成,平台方都需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另外,私家车从事载客营运的业务,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对于此类平台中私车营运发生的车祸导致的乘客受伤或者车损拒绝赔偿。
3、自营车
目前国内叫车平台自营车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和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另一种则是直接购买车辆并聘请司机。这两种模式,相关叫车软件平台都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和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模式中,乘客作为专车用户与租车公司形成了汽车租赁关系,和劳务服务公司形成了劳务服务关系。从民法过错责任承担的角度,以及从法律的公平合理角度看,叫车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以及司机,都是向乘客提供专车服务的服务方,而且都从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都应对自己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如果车辆属于叫车软件公司,则驾驶员所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应该由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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