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在合肥市某商城从事化妆品生意,2017年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受害人尹某注射玻尿酸,因操作不当最终导致尹某右眼眼球萎缩及失明。
被告人李某在合肥市某商城从事化妆品生意,2017年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受害人尹某注射玻尿酸,因操作不当最终导致尹某右眼眼球萎缩及失明。日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行医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李某,女,1985年生,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学文化,无业。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在合肥市某商城经营化妆品生意,2016年下半年开始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为他人注射玻尿酸等医疗美容。2017年3月8日晚上,被害人尹某经葛某介绍到李某处接受隆鼻美容。葛某将尹某带至合肥市庐阳区某酒店内,由李某使用注射器将玻尿酸注射到尹某鼻根部,一边注射一边揉捏塑形。在注射过程中李某因操作不当,致尹某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尹某发现自己右眼看不见后,告知李某,李某遂停止注射玻尿酸,又为尹某注射了溶解玻尿酸的药物,但无效果,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葛某一同送尹某至安徽省立医院治疗。到医院后,李某感觉事情严重,出于害怕逃离现场,后尹某在上海接受治疗期间,李某及其家人至上海陪同治疗,并支付相应医药费用。
案件发生后,酒店入住人员报警,合肥市公安局逍遥津派出所民警介入调查,并请求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协助调查。2018年5月16日,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因鼻根部注射玻璃尿酸右眼眼球萎缩及失明,左眼正常,生活能自理,属八级伤残。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在庐阳区淮河路步行街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10月20日,李某近亲属与尹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尹某36.8万元,取得尹某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李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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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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