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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单位未按5000元起征点计税 纳税人可投诉

2018-11-03 11:33:37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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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据国家税务局网站消息,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

据国家税务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公告。公告指出,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

公告显示,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事项发布此公告。

公告指出,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公告显示,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佰佰安全网: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如果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


责任编辑:赵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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