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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1日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炸药爆炸事故 16死6伤

2015-07-13 16:56:00 来源: 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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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09年7月11日,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安全事故,造成16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71.23万元。

历史上的今天,2009年7月11日,河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爆炸原因是导爆管雷管在裸露运送途中造成导爆管破损,破损的导爆管雷管在无防爆设施的躲避硐室内发放,遇到漏电产生的电火花引发导爆管雷管爆炸,继而引发炸药爆炸。这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给与管理者警醒,要时时刻刻保持警惕,规范操作,严守生产秩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事故经过:

2009年7月11日9时30分左右,石人沟铁矿民爆运输服务中队用专用车辆运送民爆器材到达石人沟铁矿北区斜井井口,为通业公司施工队和温州矿山井巷工程公司施工队运送炸药14箱(336公斤),导爆管雷管600发(1-10段)。

14箱炸药装入斜井矿车,由斜井卷扬送至斜井-60米水平井底车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公司施工队2人在躲避硐室对面车场人行道领走4箱炸药(事故后退库),搬运至距斜井井底车场300米以外的盲竖井-60米车场;通业公司施工队领走1箱炸药(事故后退库)。

10时10分左右,通业公司施工队保管员王启在地面领取导爆管雷管600发,撕下塑料包装,并用软绳通过导爆管内圈将导爆管雷管捆绑在一起背在后背上(导爆管每10个一把,共60把),人工徒步经斜井人行道由地表送至躲避硐室里间分发,10时25分发生爆炸。

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通业公司和石人沟铁矿一面向河北钢铁集团矿业公司报告事故情况,一面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并向唐山市安全监管局及唐山市矿山救护队求援。唐山市矿山救护队、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公司救护队先后赶到现场,下井组织救援。唐山市政府和安监、公安部门以及遵化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也陆续抵达事故现场,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组织抢险救援工作。18时35分,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的同时,即自行对死者遗体(部分为尸块)进行了清理和打包,待救护队员到达事故现场时,只发现了6个尸体包,无法准确核定死亡人数。有鉴于此,现场指挥部要求:一方面继续全面搜救,确认井下再无死伤者;另一方面要求事故单位准确核实当班下井人数、升井人数和死伤人数。事故单位提供的情况为当班下井人数共66人,6人死于井下,60人升井(其中6人受伤,2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据此,唐山市上报事故死亡8人、伤6人的情况,同时,指示公安部门采取逐尸块做DNA鉴定,进一步准确核实死亡人数。

7月16日,唐山市公安局向唐山市政府报告了DNA初步检测结果,受检尸块属于13名人员。唐山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求市公安局再次对死亡人数进行核查。至7月18日夜,通过对死亡矿工家属的全面走访排查,以及对十八项目部实际控制人詹立新等人的突击审讯,核实确定了16人死亡的基本情况。

2009年7月20日,唐山市政府经过核查后,核实事故死亡人数为16人,并将该情况作了续报。

2009年7月11日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炸药爆炸事故 16死6伤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导爆管雷管在裸露运送途中造成导爆管破损,破损的导爆管雷管在无防爆设施的躲避硐室内发放,遇到漏电产生的电火花引发导爆管雷管爆炸,继而引发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违反《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将爆破器材的发放地点选择在斜井井底车场躲避硐室处,发放地点的照明电缆、照明灯具、空气开关、拉线开关、电压等级等不符合规定,且在爆破器材的运送、分发过程中,存在导爆管雷管裸露运送,炸药与导爆管雷管混放、混发现象。

2.管理制度缺失,未制定爆炸物品分发和使用的协调、管理、检查制度。

3.石人沟铁矿民爆运输服务中队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未能及时发现通业公司施工队伍在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发放地点发放爆炸物品这一重大安全隐患,继续向施工队供应爆炸物品;通业公司施工队爆破工王启运送导爆管雷管方式违反了《爆破安全规程》,石人沟铁矿民爆运输服务中队井口安检人员未予制止。

4.唐山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对民爆物品服务管理不到位。石人沟铁矿民爆服务中队共有58名涉爆人员,应全部持证上岗,实际仅有7人持证上岗。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严重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操作而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重新选择布设爆炸物品发放点。发放点工房的结构及电气应符合规程要求,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米。新发放点应报属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二)规范爆炸物品运输、分发、使用规定。严禁雷管和炸药混运、混放、混发,确保雷管和炸药的安全距离符合规程要求。用人工搬动爆破器材时,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规程要求。

(三)增设爆炸物品发放视频监视点,扩展电子监控系统的存储空间,录像信息储存时间不宜小于7天。

(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定员定量、定置管理、危险点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分发、使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五)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涉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相关规章制度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六)民爆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完善自身队伍建设,不断强化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民爆物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七)省政府组成专门班子,研究是否禁止或整顿“温州模式”,以消除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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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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