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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8-14 13: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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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现将《“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厦门”,切实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遏制“三合一”场所火灾上升势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8〕16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09年1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其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对现有“三合一”场所进行有效整治,基本消除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加工、维修企业车间或仓库等生产型“三合一”场所;基本实现商场(商店)、市场、超市等经营型“三合一”场所的经营部位与人员住宿场所分离;基本实现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的住宿与生产、经营有效分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本次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三合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詹沧洲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吕参军、市公安局副局长傅新民、市安监局代局长柯继安为副组长,市监察局、经发局、贸发局、建设管理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文化局、工商局、安监局、执法局、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分管领导和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成人员。市“三合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电话:5302239、5302235),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余辉世兼任。

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全市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整治范围、重点和标准

㈠整治范围

1.员工宿舍与生产、储存合用场所;

2.住宿与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㈡整治重点

住宿3人以上(含3人)的下列四类场所:

1.在生产、加工、维修企业的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型“三合一”场所;

2.在储存可燃、易燃或具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型“三合一”场所;

3.在商场(商店)、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经营型“三合一”场所;

4.设置在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内集住宿、生产为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

㈢整治标准

1.凡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设置“三合一”场所的,必须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2.凡在生产、加工、维修企业的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或在储存可燃、易燃或具有爆炸危险性物品的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生产型“三合一”场所,必须责令限期搬出住宿人员;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3.对集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商场(商店)、市场、超市,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住宿人员5人以下,搬出确有困难的,必须按照《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4.对集住宿、生产于一体的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住宿人员3人以下,搬出确有困难的,必须按照《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要求》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工作职责

㈠本次“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负总责,要研究制订本辖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三合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整治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㈡在“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19号)确定的职责分工,齐抓共管,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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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