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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本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6-10 17: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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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纠风办、市经委、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药管理局《关于本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关于本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9]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纠风办、市经委、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药管理局《关于本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本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纠风办 市经委 市卫生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医药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在部署今年反腐败三项工作任务时,把继续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作为全国纠风专项治理的一个重点,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大力加强药品行业管理,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合理控制社会医药费用水平,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明显成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对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要从严刹风整纪,实行标本兼治。通过进一步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严格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加强卫生医疗机构对药品管理等措施,有效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价格、购销秩序,切实减轻社会医药费用的不合理负担,为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坚决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目前,本市尚未批准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和药品集贸市场,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开办的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及经营摊点,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二)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坚决取缔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违反证照管理规定的生产、经营企业;坚决纠正并依法查处出租或转让证照、借票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重新换发证照。对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批办新的药品批发企业和新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严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超范围生产及经营保健药品、出售国家明令限售药品等违法行为。

(三)严格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切实解决各类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按照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及时了解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际购进价格变化情况,认真做好整顿药品价格秩序的工作,切实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市物价管理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零售单位药品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切实降低价格中“虚高”和多给折扣部分。对列入中央和省(市)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药品零售单位不得突破政府制定的零售价格销售。生产经营单位要降低自主作价药品“虚高”的价格,市物价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药品的实际出厂价、批发价以及按规定差率计算的零售价。对在药品实际购进价格之外进行折扣或变相折扣的,在调整药品价格时,也要将其作为价格“虚高”的组成部分,从药品价格中予以扣除。

在药品经销过程中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发票。严禁采用虚假开票等手段或在药品价格以外给予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形式推销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只能从药品生产经营利润中列支,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严禁生产、经营企业低于成本销售药品。

(四)加强卫生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积极探索药品集中采购形式。按照公费医疗、大病统筹等方面的规定,坚持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切实纠正和查处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私自购销药品或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从药品销售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不正当推销药品行为要坚决抵制,积极举报。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用药报销范围》),认真纠正和查处以物代药、以《用药报销范围》外药品冒充《用药报销范围》内药品、超限期开药等不正当行为。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取消其公费医疗、大病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药品生产企业,将其生产的药品从《用药报销范围》中清除出去;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药品零售企业,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格。

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管理,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等药品采购管理组织及其制度。积极探索药品公开招标采购、定点采购或在政府指导下的集中采购等形式,防止药品采购活动中“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以及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减少药品采购中间环节,增加透明度,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轻不合理的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要在本市农村实行乡村医药一体化管理模式,由乡卫生院向村卫生室、个体医集中供药,堵塞假劣药品流入农村;城镇医院的药品采购,先从公费医疗或大病统筹的定点医院和大宗药品进行集中采购规范试点工作。有关规范试点工作方案由市卫生局提出,经有关方面论证,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五)全面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推行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各级医疗单位要严格实行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对医院实行核定药品总收入,超收上缴,改变医疗机构以往多卖药、多收入的现象,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纠正不合理用药问题。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办法,并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各医院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或采用电脑触摸屏等形式向病患者公开药品和医疗服务的价格,逐步实行医药费结算时向病患者提供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清单。1999年年底前重点在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实行药品价格公开,增加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病患者的监督。

三、实施步骤和具体安排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阶段(10月10日一11月20日)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准备和启动工作,尽快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工作部署和宣传发动。加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在本地区、本部门深入宣传狠刹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通过各种形式的舆论宣传,营造出专项治理的良好氛围。各级纠风、经贸、物价、卫生、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投诉、举报。

(二)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阶段(11月21日一11月25日)

各级专项治理机构要组织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对医药购销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对1998年本单位药品购销行为以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到100%。各职能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对自查自纠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三)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阶段(11月26日一12月20日)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检查组对本地区、本系统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面要达到50%。市纠风办、市经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到市、区(县)的重点单位进行抽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期间,各级专项治理机构要注重抓好典型教育。对治理工作中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表扬;对领导不力、效果差、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批评和帮促,并限期整改补课。发现违纪行为,要严肃纪律,坚决予以查处。

(四)工作总结阶段(12月21日一12月31日)

通过清理整顿,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于12月20日前将全面清理和自查、检查工作情况专题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切实加强领导。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是一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环节较多、难度大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为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市政府由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建立北京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监察局局长为召集人,由市纠风办、市经委、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范围,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抓好落实。市经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医药管理局负责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市物价局负责规范药品的价格行为;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并与市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力度;市工商局负责审查药品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以及打击药品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公费医疗和大病统筹有关政策的监督检查;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领导目标考核责任制,要切实加强领导,并从思想上提高狠刹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保证国家法律和政令的畅通。

(二)要正确掌握政策界限,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于主动查找并纠正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对于通过上级检查或群众举报、投诉揭露出来的问题要从严查处;对于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严肃查办,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和案件查处情况。

(三)标本兼治,认真总结经验。药品涉及到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既要从严治标,深入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序地进行;又要重视治本,积极探索从源头上进行治理的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药批发企业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中,要认真总结、扩大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推动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扎实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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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