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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封存复制病历 病历是医疗事故中最核心的证据,医疗事故的协商、诉讼、行政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 行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生医疗事故,如果不尽快封存复制病历,那么被医院 更改、隐匿、伪造几乎是必然的。 复制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须附带如何条件,不要被医院的各种理由所迷 惑,比如有的医院可能以患者没有出院、欠费等为借口,拒绝、拖延患者复制病历,此时需要据 理力争,必要时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在复制病历的问题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我还需要在医院治疗,担 心复制病历之后影响医院对自己的治疗,显然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医院是个公共场所,治疗 措施一般需要经过许多环节,由多人进行,没有哪个医务人员会冒如此大的风险在您的治疗上“偷 工减料”,相反,由于您采取了行动,会使医务人员在治疗上更为关注。另外一些患者认为,反 正复制封存也晚了,病历肯定被医院改动了,复制封存没有什么意义了,这种想法显然也不可取, 总体来说,病历是很复杂的医疗文件,短时间改得天衣无缝是不太容易的,所以为了避免院方进 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不能因为晚了而不去复制病历。

从患者家属的角度看,如果要追究医疗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只能向医院追究,至少在诉讼程序中要同时追究医院和实习护士的责任,似欠缺依据。(但不排除司法实践中支持此种诉讼方式)即便是同时追究,双方也应负连带责任。从医院和实习护士的关系来看,院方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实习护士或其他相关主体追偿。就要看实习护士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医院是否与相关主体订有责任分配协议。

实习护士不是护士,不能单独从事医疗护理行为,也不能完全的按照对护士的“三查七对”等要求约束他,且其行为本身是在院方认可的情况下进行的,似不能完全归责于她。但对“准专业”人员而言,用错药这种低级错误又似不可原谅。就看法院怎么判断了。

1、尽快封存复制病历

病历是医疗事故中最核心的证据,医疗事故的协商、诉讼、行政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行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生医疗事故,如果不尽快封存复制病历,那么被医院更改、隐匿、伪造几乎是必然的。

复制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须附带如何条件,不要被医院的各种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医院可能以患者没有出院、欠费等为借口,拒绝、拖延患者复制病历,此时需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在复制病历的问题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我还需要在医院治疗,担心复制病历之后影响医院对自己的治疗,显然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医院是个公共场所,治疗措施一般需要经过许多环节,由多人进行,没有哪个医务人员会冒如此大的风险在您的治疗上“偷工减料”,相反,由于您采取了行动,会使医务人员在治疗上更为关注。另外一些患者认为,反正复制封存也晚了,病历肯定被医院改动了,复制封存没有什么意义了,这种想法显然也不可取,总体来说,病历是很复杂的医疗文件,短时间改得天衣无缝是不太容易的,所以为了避免院方进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不能因为晚了而不去复制病历。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村医疗事故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应该及时协商,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诉讼至法院要求赔偿。

乡村医生医疗事故案例

乡医高某在给病人插上输液管后就自行回家吃饭去了,结果病人在输液途中死亡。6月3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宣判中,驳回了高某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62576.4元。据悉,医生因医疗事故构成犯罪,这在德州市尚属首例。

年过半百的高某系山东省乐陵市朱集镇人,虽然只有小学文化,由于他年轻时勤奋好学,很早就取得合法行医资格,成为当地有名的乡村医生。然而,他自己也没有料到,老来一时疏忽大意,竟酿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钱不说,还要刑罚加身。

基于此情况,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若因医疗人员在工作中的过错而导致你方伤害,你可以要求医疗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按照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治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况。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因素:

1、确有诊疗错误;

2、发生错误的原因是诊治或护理不当;

3、诊疗措施不当是可控制的因素;

4、由于诊疗错误产生了不良后果。

病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从而得出结论。如果病人与医院对医疗事故的确认上存在争议,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之规定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院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指出:如果当事人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一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诉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对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则既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避开医疗事故不谈,只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那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按民事案件受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 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

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当然,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也可以直接就所涉及的医疗纠纷向法院提起相关的诉讼。

所以,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当事人有两种选择:一是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二是直接就所涉及的医疗纠纷向法院提起相关的诉讼。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二是双方当事人均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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