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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第一,在医疗事故中,患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的情况,那么就可判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也就是伤残六等级,患者可以得到一级伤残损失的50%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列举了三十二种情形。

第二,在医疗事故中,患者器官存在大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的情况,那么就可判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也就是伤残七等级,患者可以得到一级伤残损失的40%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列举了二十七种情形。

第三,在医疗事故中,患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的情况,那么则可判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也就是伤残八等级,患者可以得到一级伤残损失的30%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列举了三十七种情形。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患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的情形。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包括: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三级乙等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的情形。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包括: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主要是指患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的情形。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包括: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主要是指患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的情形。

第二,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包括: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2、发声或言语不畅;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7、甲状腺功能低下;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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