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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获知病情权,作为一名执业医师,为诊断和治疗患者的疾病,首先要询问患者的病因、病史,而患者一方一般不得拒绝医师的提问,必须全面、正确地把真实的病情告诉医师,《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医师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另外,医师的获知病情权还应包括有权获悉患者与疾病有关的“隐私”,医师在这里的获悉“隐私”行为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第二,诊疗方案决定权,医师医疗技术上的独占性优势决定了在诊疗活动中医师对诊断、治疗方案的决定权,国务院《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在规定医师的权利时就指出,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它在法律上保障了由执业医师来决定医疗方案的选择,医师拥有诊疗方案的决定权,并不完全排斥患者对自身利益的自主意思表示,而只是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的意见,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就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诊疗方案决定权还表现为医师有权为患者提供医学意见或医学建议、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等行为上。

第一,从制度层面强化全国各级医院的安全保卫措施,一个医院最宝贵的财富,不是高楼大厦,不是仪器设备,而是优秀的医疗团队和完备的医疗梯队,没有高楼,可以花钱去建,没有设备,可以花钱去买,但是,一个业务优秀素质过硬配合默契的医疗团队,却需要数十年的建设和积累,医生,是医院最核心的也最可宝贵的财富,医院应当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医生,给医生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保证医生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是医院应该承担的无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成立专门机构,对诋毁医务人员的无良媒体依法问责,中国涉医暴力的频发,媒体是要付很大责任的,近年来,中国媒体制造了“缝肛门”、“八毛门”、“绿茶门”、“烤婴门”、“走廊门”、等等数不清的涉医谣言和不实报道,严重诋毁了中国医疗行业的形象,更为恶劣的是,一些居心不良的媒体,为了推行医疗私有化的,常年恶意的攻击中国的医疗体系,他们打着反思批判中国医疗体制的旗号,将丧尽天良的犯罪分子,描绘成情有可原的可怜人,将他们描绘成体制的受害者,给杀医伤医的行为美化为反体制的英雄,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舆论导向,我们不否认,中国医疗体制确实有很多问题,对于改革的方向也措施,也尽可畅所欲言百家齐鸣,但是,任何的反思,都不能逾越大事大非的底线,更不能混淆罪与非罪的区别。

第一,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医师法》的规定,医生有尸检举证建议权,也就是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严重后果或患者死亡的,医生有尸检举证建议权,患者家属对患者死因不明确,而医方也坚持认为自己无过错的,医生有权建议对死者尸检,以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如果患方不同意,有权要求患方签字并承担不愿尸检造成的举证不能责任,并请第三方在场见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医生享有人身安全权,当医疗纠纷发生时,患方及家属失去理智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造成伤害时,医务人员要敢于运用法律,追究患方承担刑事、民事赔偿责任,当患方以医疗纠纷为借口打砸医院,散播曲解事实的言论,而媒体听信患方一面之辞,报道严重失实,并给医务人员和医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医院应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和法院责令患方、相关媒体中止名誉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一,医生有行医权,可以在紧急的时候对患者实施抢救行为,但医务人员也要重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在决定治疗方案前要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这点医护人员一定要注意,虽然家属的意见也很重要,但患者凌驾于家属之上,除非患者身患重病或者心理素质极差,否则必须要先经过患者的同意,方才告诉患者家属,这也是医师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可以做到的事情。

第二,为了保护自己,很多医生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保留诊疗证据,详尽记载诊疗过程,过度重视病历等资料等,虽然这些证据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是很重要的证据,但由此引发的后果是过度延长了诊断时间,在我国目前医生数量相对不足的国情下,这实际上也就延长了其他患者的就诊等待时间,甚至剥夺了其他患者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从而会引起其它患者的不满,最终也会对医患关系产生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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