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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佰安全网 > 佰佰知识 > 安全百科 > 生活维权 > 城市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有: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该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己想办法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该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该从逾期之月开始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房屋主体架构及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

这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内容,其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于具体办法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地操作起来会有所不同。

一.被拆迁困难户得不到妥善安置失去生存基础

安置房源紧缺、地段偏远、“因拆致贫”的问题,没有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着拖欠、挪用、滞留安置资金以及安置滞后现象,尤其是安置房源紧缺,擅自抬高回迁房价,致使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居住安置面临较严重的困境。低收入、低补偿的被拆迁人在拿到数目有限的拆迁补偿费后,只能选择迁移到地价相对便宜的城市边缘居住。被拆迁人居住地的“城市边缘化”,使被拆迁人生存成本大增,谋生手段又需要从头再来,交通、购物、子女入学都成为棘手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下降。

有些城市的“旧城改造”已成了被拆迁人的噩梦。老城区是贫困人群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存在着一定数量小户型房屋、违章房屋,这部分被拆迁人在拆迁前还能够维持基本的生存条件,但拆迁后将使这些家庭住房更困难,生活更加贫困。

城镇居民拆迁房屋的补偿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地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项目的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如果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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