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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意外溺水身亡 同饮者被判刑

2018-07-11 14:37:19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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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原本是朋友间把酒言欢,万万没想到,酒友意外溺水身亡,一同赴宴的3人被判赔偿50.9万元。

原本是朋友间把酒言欢,万万没想到,酒友意外溺水身亡,一同赴宴的3人被判赔偿50.9万元。

小胡是一名酒品销售员,荣某是一家商品批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唐某是该公司的业务推销员。小胡与杨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6月17日下午,唐某驾车带着两人一起前往荣某位于白云区太和的公司查看酒品,并由荣某招待在该公司用晚餐。期间,四人饮用了红酒和洋酒,后因喝酒问题荣某与小胡发生争执,小胡不慎将手臂划伤并跑下楼,其余三人陆续下楼寻找小胡未果后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接着寻找小胡,但未发现小胡身影。19日早上,在该公司附近的池塘中发现小胡的尸体。7月2日,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小胡胸腔积液及胃内容均检出乙醇,其含量分别达703.1毫克/100毫升、1531.0毫克/100克。7月5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认为死者小胡系溺水死亡。小胡的父母悲痛欲绝,诉至法院要求当天在场饮酒的三人承担责任。小胡父母认为,饮酒时发生口角进而肢体冲突导致小胡受伤,小胡随后下楼逃奔,其余三人相继跟出。小胡从一楼大门跑出直奔农庄小院铁门,因铁门已锁未能打开,遂折返至隔壁楼房前的水泥地坪右前端处。按照荣某、唐某、杨某的陈述是“小胡失踪了,没办法找到他”。第三天凌晨,小胡的尸体在该“农庄”的池塘浮起。三被告邀请小胡前往该公司参观、洽谈业务,应尽审慎注意义务,三被告在酒席间与小胡发生争执,导致小胡受伤,后追赶行为及施救不力导致小胡溺水身亡,故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失共计95.2万元。

酒友意外溺水身亡  同饮者被判刑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小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小胡死前曾大量饮酒,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及周围事物、环境的认知能力会减弱,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自身责任,且小胡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溺亡,其自身的过错是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荣某应对小胡的溺亡承担一定的责任。荣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餐饮的邀请者、提供者,熟知周围环境,与小胡发生争执后未及时跟随给予必要的扶助和照顾,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小胡的溺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再次,唐某、杨某应在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唐某、杨某与小胡一同前往该公司饮酒,具有安全护送的义务,其在明知小胡醉酒的情况下,仍目睹小胡下楼,未尽到必要的照顾和护送义务,因此被告唐某、杨某在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综合各自过错责任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被告荣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杨某应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胡自行承担60%的损失。判决3名被告共赔偿50.9万元,其中被告荣某赔偿25.49万元;被告唐某、杨某分别赔偿12.75万元。

佰佰安全网提醒,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酒后驾车未劝阻致损害发生四种情形同饮者要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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