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秦淮法院速裁二庭审理了一起关于狗打架伤人的案件。去年11月的一天,冯某(化名)在南京某小区健身广场遛狗时,与同样遛狗的任某(化名)相遇。两人偏偏都没有给狗拴上牵引绳,这下好了,两只狗在没有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撕咬起来。
近日,南京秦淮法院速裁二庭审理了一起关于狗打架伤人的案件。去年11月的一天,冯某(化名)在南京某小区健身广场遛狗时,与同样遛狗的任某(化名)相遇。两人偏偏都没有给狗拴上牵引绳,这下好了,两只狗在没有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撕咬起来。
怕狗受伤,冯某赶紧伸手去抱自家的狗,而任某并没有上前制止自家的狗。过程中,冯某的手被狗咬伤。面对伤害和损失的赔偿问题,虽经警方调解,但双方没能达成调解协议。于是,冯某将任某以及这只狗狗登记的养主蒋某告上了法院。
而蒋某和任某则辩称,冯某是在两只狗打架过程中去抱狗时受的伤,并不能确定是他们的狗咬的。他们要求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出门遛狗时,都没有按要求为狗拴上牵引绳,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未尽管理义务。冯某抱取自家的狗时受伤,虽无确凿证据证明是哪条狗所伤,但原被告双方对自家饲养的动物都未尽管理义务,因此对冯某受伤,双方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在分清事实、责任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蒋某和任某赔偿原告冯某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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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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