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了解,2018年1月17日16时许,方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火车站某路公交车站台,趁杨某上5路公交车之际,从其背包中扒窃钱包一个,得手后,方某到站台对面的某餐厅内将钱包内的10元人民币取出,并将钱包及钱包内的银行卡和证件等物品丢弃在该餐厅门外的垃圾桶附近后逃离。1月22日17时许,民警在师大南路手表厂附近一麻将馆内将方某抓获。
另查明,方某在2014年至2016年间,曾先后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曾因盗窃受过多次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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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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