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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为泄私愤放火焚烧公婆房屋

2018-06-05 09:05:54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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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泄私愤,竟然在居民区内纵火焚烧公婆房屋,且事后还主动报警,“贼喊捉贼”。经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身为儿媳的范某因犯放火罪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儿媳为泄私愤放火焚烧公婆房屋

为泄私愤,竟然在居民区内纵火焚烧公婆房屋,且事后还主动报警,“贼喊捉贼”。经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身为儿媳的范某因犯放火罪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家住巴东县城的范某婚后与继女谭某妮、公公谭某权、婆婆吴某长期不睦。今年2月15日,范某再次因家庭琐事与谭某权等人“兵戎相见”。为泄私愤,2月19日,范某携带2个打火机,包车前往该县茶店子集镇公婆家,途中购买了3个烟花“笛音雷”,准备将谭某权家烧毁。

范某到达公婆家时,恰巧家中无人,范某便进入谭某权屋内,将事先准备好的3个笛音雷放在公婆堂屋内,然后找来衣物、棉被、相框、木柴等物品盖在笛音雷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棉被等易燃物品后迅速离开现场,造成笛音雷爆炸及屋内衣物、棉被、门窗、电线等物品被烧毁。

范某在返家途中,匿名向公安机关报警,谎称谭某权家中失火。当日下午,范某主动到巴东县公安局茶店子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家人发生纠纷,为泄私愤携带打火机等危险品窜至被害人家中(位于人口密集且车流量较大的集镇)故意纵火焚烧财物,该行为对被害人及周围其他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危害和威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案发后,范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范某作案后,采用匿名方式向公安机关报警,从而使公安机关能及时处置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减轻危害后果,可对范某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佰佰安全网提醒,家庭火灾多因不安全用火、用电酿成,发生火灾后, 先切断电源,用湿毛巾捂住嘴,把易燃物与火源隔离,使用灭火器灭火,如果火势较大,不要急于打开门窗,人先逃离火灾现场,拨119报警。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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