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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6万元卖掉刚出生孩子 获刑5年

2018-05-29 13:39:42 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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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昨天下午,河南省高院召开“依法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会议,通报近年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情况。

昨天下午,河南省高院召开“依法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会议,通报近年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情况。

去年,全省法院共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97件,判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754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39人,宣告9名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宣告3名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员。

会议发布了5起保护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1

徐某(另案处理)发现其女儿刘某怀孕并将临产(非婚生子女,生父不明),二人商议待孩子出生后卖予他人。后徐某通过他人介绍,将刘某生育的男婴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生孩子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以案说法: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的拐卖儿童案件。2010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此案警示世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不能像货物一样买卖。确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的,应当依法办理送养手续,而且不能从中非法获利。

案例2

××年8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霍某为骗取被害人丁某钱财(二人系朋友关系),与被告人王某、马某预谋后,霍某将丁某6岁女儿沙某从家中骗出,王某、马某用三轮车将沙某带至马某家中隐藏。8月3日凌晨4时许,丁某报案,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压力下将沙某交还给丁某,致使沙某脱离监护和家庭13个小时。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判处各有期徒刑2年。

以案说法:拿别人孩子“撒气”也可能犯罪

这是一起典型的拐骗儿童案件。成年人之间有矛盾,不能拿对方孩子当工具,更不能将对方孩子从家中骗出隐藏,使其脱离父母监护。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3

吕某与张某系同年级女学生,吕某认为张某说其坏话,于××年9月7日21时30分至9月8日2时30分许,吕某、赵某伙同李某等3人(后3人均未满16周岁)在学校宿舍,采取扇脸、脱光衣服等手段强制侮辱张某。在场多名女生使用手机拍照、录像殴打、侮辱过程,并将视频发送给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赵某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鉴于二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2年。

以案说法:未成年不是犯罪“保护伞”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此案警示社会、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同时也提醒未成年人,法律是无情的,社会没有法外之地,无论什么人、无论在哪里都要遵守法律、规矩,践踏法律、破坏规矩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案例4

师某与高某(13岁)通过QQ聊天认识。××年5月6日晚,师某酒后通过QQ语音聊天,并威胁高某至其家中。高某心中恐惧,就邀请乔某(12岁)同往。两人到师某家中后,师某以聊天为名胁迫二人至凌晨,后殴打乔某,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师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乔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害人乔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判处师某有期徒刑7年。

以案说法:未成年人不能轻信和约见网友

这是一起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

此案警示公众,在监护未成年子女日常学习生活的同时,也要留意他们网络社交的相关信息,对他们进行网络安全知识教育。同时也提醒未成年人,不能在网络上随意透露个人信息,也不能轻信在网络上认识的人,更不能随意和网友见面,尤其是在夜间单独到比较偏僻的地方会面。

案例5 

××年3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与吴某离婚。4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同意二人离婚,婚生女吴某甲、吴某乙由吴某抚养,李某不支付抚养费,婚生女满10周岁以后,随父随母生活自愿选择,李某享有探视权。

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次年1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应遵守离婚调解协议,李某未能证明吴某不适合继续抚养婚生女吴某甲和吴某乙,对变更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抚养关系变更应避免二次伤害孩子

本案是一起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案件。此种情况下,不能仅考虑起诉一方的请求,应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研判由谁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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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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