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阮某驾驶的机动三轮汽车撞倒了一名七岁的小男孩,眼看孩子伤势很重,他和同伴邢某、苏某说要带着孩子和孩子的爷爷去医院。嘴上说是去医院,但他们却背道而驰,中途还扔掉了孩子爷爷的手机,最终导致小男孩在就医前伤重而亡。
看似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三名肇事人员却被法院判了故意杀人罪,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8年3月1日,阮某驾驶的机动三轮汽车撞倒了一名七岁的小男孩,眼看孩子伤势很重,他和同伴邢某、苏某说要带着孩子和孩子的爷爷去医院。嘴上说是去医院,但他们却背道而驰,中途还扔掉了孩子爷爷的手机,最终导致小男孩在就医前伤重而亡。
阮某三人的一系列行为与孩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漯河市郾城区检察院认为,如果有希望,哪怕存活几率只有百分之一,阮、苏、邢三人就无权剥夺,其后续的不送医院、扔手机、半路遗弃行为就是放任孩子的死亡,应当认定故意杀人罪。
以上案例并非个案,之前就有交通肇事逃逸后第二天老人被发现已死,检察院以交通肇事提起公诉的案例:
2009年5月28日,司机张文明撞伤一位老人,没送医院,称与伤者达成私了协议离开。第二天,老人被发现死在距事发地点二十几米的电线杆下。
房山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6月,房山法院更改罪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文明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受害人黄信月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人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造成了严重的人员死亡,是要依法定罪判刑的,但是这与故意杀人是不一样的,定罪的标准也不一样。
区别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对于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心理态度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中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均是出于过失,并没有预见到其可能死亡或者轻信其不会死亡,所以,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是一走了之,逃离出事故现场;而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是出于故意,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死亡后果的发生,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仅逃离事故现场,而且会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予以隐藏或者遗弃。因此,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时是否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予以隐藏或者遗弃,就成为区别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一个首要标准。
2、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本罪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放弃应尽的救助义务,置被害人于危难之中而不顾,因而致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而故意杀人罪则是行为人故意使被害人失去了被救助的条件,因而致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
综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遗弃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或严重残疾的,或故意冲撞、拖挂被害人致死伤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生活中交通事故频频发生,而司机朋友们往往不会在意,反而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在此,佰佰安全网小编提醒您,日常多掌握一些交通安全知识,那么安全就会多一点。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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