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份的一天,路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驾驶至交叉路口处时,遇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沿路自西向东行驶,谢某为躲避路某的电动车,操作不当,摔倒在地,造成谢某和乘坐人刘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日前,宛城区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没有遵照交通规则,原告为躲避而摔倒致伤。
2017年6月份的一天,路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驾驶至交叉路口处时,遇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沿路自西向东行驶,谢某为躲避路某的电动车,操作不当,摔倒在地,造成谢某和乘坐人刘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路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因赔偿问题谢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路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谢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发生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审理期间,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路某赔偿谢某各项损失4万元,谢某不再以该事故向路某请求任何相关赔偿。
法官提醒:驾驶非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停车瞭望,确保安全后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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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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