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狂妄男子在网上发布这种帖子 被警方拘留

2018-05-12 11:24:38 来源:洛阳交警微发布
1856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男子不仅仅是公然用极其下流、无耻的语言辱骂警察,还通过网络互动形式发布132条帖文!!!严重诋毁洛阳交警!

而这个辱警的,辱警的烈度与狂妄,都有新的升级!

他不仅仅是公然用极其下流、无耻的语言辱骂警察,还通过网络互动形式发布132条帖文!!!严重诋毁洛阳交警!

如此毫无顾忌、狂妄的在网络上对警察进行肆意的辱骂、诋毁,这还是首次!

如此毫无顾忌、狂妄的在网络上对警察进行肆意的辱骂、诋毁,这还是首次!

人民警察,和平年代最具危险的神圣职业

人民警察,和平年代最具危险的神圣职业

人民警察,新时期最具奉献精神的英雄群体

他们会用热血和生命铸就“金色盾牌”

又为何会换来如此谩骂侮辱?

事情是这样

2018年4月25日,洛阳交警金谷大队民警工作中发现网名为“白棠▓国度”(别名:七夜玄花)的网民,自2017年1月份以来,通过网络多次发贴侮辱、谩骂金谷交巡大队,甚至还以互动形式发帖文132条,严重的诋毁公安交警部门。且该网民的头像图片及简介备注中文字内容均使用“本ID**洛阳金谷园所有交警他祖宗十八代,认识那群*****”等污秽言词公然侮辱、谩骂公安交警部门。

狂妄男子在网上发布这种帖子 被警方拘留

发现此情后,洛阳交警金谷大队联合辖区金谷分局治安大队立即对该案进行受理调查,后经公安多部门配合以及技侦手段(涉密不再详述)应用,最终确定违法行为人范某汉。

狂妄男子在网上发布这种帖子 被警方拘留

5月9日14时左右,办案民警将违法行为人范某汉抓获。经查,在范某汉手机上发现使用的登陆账号和网名信息,以及存放大量的侮辱、谩骂公安机关的图片和文字信息,范某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调查得知:原来范某汉曾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被洛阳交警金谷大队依法查处。范某汉被查处后非但没有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反而愤恨不满,从而通过网络发泄私愤!

最终,违法行为人范某汉被依法做出拘留十五天,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处置辱警、袭警案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佰佰安全网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慕丹萍

点赞数 推荐 0
收藏数 收藏 0

关键词

  • 罚款
  • 人民警察
  • 交警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今日关注

佰佰原创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