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0元;黄某、李某、王某3人拘役四个月、罚金各6000元。
“我们没有想那么多,也不知道清洗拉手后的水会造成这么严重的污染。”站在被告席上的李某懊悔说道,并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判罚,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10日记者获悉,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0元;黄某、李某、王某3人拘役四个月、罚金各6000元。
现年33岁的程某是安徽人,2017年年初,程某和妻子王某在青田白浦村开了一家拉手抛光打磨手工厂,开了大半年,店门口罗雀,几乎一个单子都没捞着。
无奈之下,程某觉得既然抛光打磨赚不到钱,那就换个加工的方式。2017年8月,他从温州购买了几台淘汰的喷塑机,烘箱,滚光机,超声波清洗和脱水设备。之后,因操作人手不够,程某又找到了两个亲戚黄某和李某帮忙。这个“改良”后的加工厂在2017年9月再次投入运营。
据程某交待,他们所经营的这个拉手喷塑生意流程是经过清洗、脱水、喷塑、烘干、直到成品。他们先用滚光机进行清洗,第一遍没干净,就会用超声波清洗设备再洗一次,然后就把拉手放在烘干机里面烘干,而清洗的废水,就是滚光机和超声波清洗中产生的。这些废水通过清洗设备的管道连到下水道,直接排到了化粪池里面。
2017年10月22日,该涉案加工厂被青田县环保局例行查获,经青田县环境监测站检查,所排放的污水总锌为146mg/L,超过《污水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查获当天,程某主动到当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随后王某、黄某、李某被传唤到案。
构
青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黄某、李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的情况下,将生产加工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渗到地下,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遂作出了以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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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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