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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者被撞死案”狗主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三缓三

2018-05-06 14:53:26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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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今年1月15日,一名偷狗者被狗主人撞死。狗主人该担何罪,应如何定性?这一事件在当地引发强烈反响。5日,记者从扬州市广陵区法院获悉,该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狗主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图为当时的事发现场。警方提供

今年1月15日,一名偷狗者被狗主人撞死。狗主人该担何罪,应如何定性?这一事件在当地引发强烈反响。5日,记者从扬州市广陵区法院获悉,该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狗主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因偷狗引发的命案发生后,扬州警方1月15日通报:1月15日14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男,40岁,徐州邳州人)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长生村联友组附近,遇见盗窃其家狗的嫌疑人罗某某(男,42岁,淮安人)。罗某某被发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范某某驾驶面包车追赶,双方行至吴桥加油站北侧约600米处,范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与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罗某某受伤,后因伤势过重在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

4日,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检方查明,在发现偷狗者后,范某某采取了驾车撞击的方式进行拦截,撞倒对方后,由于情况紧急,范某某采取的措施失当,加上一些其它因素,范某某误将油门当刹车,没有及时停车,一直把偷狗者推了七八米远。最终,偷狗者因急性失血死亡。随后赶到的警察,在偷狗者驾驶的摩托车中发现了其偷狗所使用的工具。而挂在摩托车上的包里还有五条被偷的狗,警察并找到了偷狗者使用的毒镖和弓弩。

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偷狗者的行为存在过错,但范某某驾车措施失当导致偷狗者死亡确是事实。在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之后,法院酌情判定,范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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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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