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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百只羊食毒大葱死亡案 两名种植户获刑

2018-04-26 10:22:51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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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毒大葱“事件中,种植、销售大葱的两名沈阳农户近日在山东寿光市人民法院受审,获刑7个月和6个月。

此前备受关注的"山东寿光百余只羊食用沈阳'毒大葱'死亡"事件,近日有了最新进展。去年8月,本报报道了山东寿光几名养羊户家中百余只羊,食用大葱预冷库扔掉的葱叶后死亡一事。随后,寿光当地通报称,这批从辽宁沈阳运来的大葱,含有国家蔬菜禁用农药甲拌磷,并对"毒大葱"种植户立案进行调查。

昨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毒大葱"事件中,种植、销售大葱的两名沈阳农户近日在山东寿光市人民法院受审,两人分别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7个月和6个月。

2017年8月31日,独家报道"毒大葱"事件

审理

"毒大葱"事件判决书披露

检出含甲拌磷大葱5万余斤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孟文广、孟凡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毒死山东寿光百余只羊的"毒大葱",来自于辽宁沈阳市于洪区解放村,由沈阳当地种植户孟文广、孟凡江种植。其中,孟凡江受雇于孟文广,未参与销售环节。

事发后,孟文广于去年8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孟凡江,于去年9月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今年3月13日,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书内容显示,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被告人孟文广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解放村,承包100余亩土地种植大葱,其间为控制大葱病虫害,孟文广安排孟凡江将甲拌磷等剧毒农药使用机械灌溉、喷洒到正在生长的大葱上。

2017年8月22日,寿光市蔬菜购销商董守军以每斤8角的价格从被告人孟文广处收购大葱6万余斤,卖与寿光市蔬菜经销户李玉刚、于彦华、燕会民、董春生等人,李玉刚、于彦华、燕会民、董春生等人将大葱剥皮、去叶加工后,分别卖给张立安、梁金安、邱明利、张文斌、洪光军、魏光锋等人。

经寿光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测,除洪光军购买的大葱经检测甲拌磷成分合格外,张立安、梁金安等人购买的5万余斤大葱,均检出甲拌磷成分,经检测不合格。

此外,李玉刚从董守军处购买的涉案大葱葱皮、葱叶被寿光市圣城街道东公孙村刘太原、王某夫妇捡走,最终造成刘太原家数十只羊死亡。经寿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和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测,刘某、刘太原、王某喂羊的葱皮、葱叶及死亡的羊胃内容中均检出甲拌磷成分。

判决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

两大葱种植户一审被判刑

判决书内容显示,被告人孟文广经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指定地点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孟文广已赔偿养羊户刘太原、王某及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8万元并获得谅解。

寿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文广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农药,并将蔬菜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被告人孟凡江受雇于被告人孟文广,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用农药,但未实际参与蔬菜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孟文广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文广积极赔偿被害人养羊户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孟文广辩护人提出的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书内容显示,被告人孟凡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孟凡江无犯罪主观故意、有罪证据不足,故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孟凡江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作用相对较小,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寿光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表示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孟文广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孟凡江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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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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