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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侦破特大持枪杀人案 什么情况持枪不违法

2018-04-09 16:26: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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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4月8日12时57分,沈阳市法库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法库县四家子乡后满洲屯村三名村民遇害。抓捕过程中,嫌疑人自杀身亡。

沈阳侦破特大持枪杀人案 什么情况持枪不违法

图片来源: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截图

中新网4月9日电 据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4月8日12时57分,沈阳市法库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法库县四家子乡后满洲屯村三名村民遇害。

接到报警后,辽宁省公安厅、沈阳市公安局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案件侦破工作,并迅速调集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刑侦、特警等多个部门,会同法库县公安局成立“4.08”案件专案组全力开展侦办工作。同时,在法库县及相邻区、县立即启动“1、3、8”处置圈和“10、20分钟”应急封控措施,迅速调集巡逻防控警力对案发地周边形成封控圈,防止犯罪嫌疑人向周边地区逃窜引发次生危害。

经专案组工作查明,犯罪嫌疑人齐某某(男,54岁)因个人矛盾和感情纠纷,持自制钢珠枪先后将同村村民张某(男,23岁)、郑某某(男,57岁)、王某某(女,78岁)杀害。专案组根据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及逃离现场时所驾驶摩托车,迅速展开抓捕工作。

4月8日15时35分,专案组民警在法库县四家子乡发现齐某某欲驾车逃跑的踪迹后,迅速将其包围,不断喊话并缩小包围圈,令其放下武器,同时准备实施抓捕。犯罪嫌疑人齐某某见走投无路,持自制钢珠枪自杀身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沈阳侦破特大持枪杀人案 什么情况持枪不违法

什么人可配枪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私自生产和销售仿真钢珠枪、管制刀具都属于违法行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钢珠枪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不可随意购买或持有;而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明令禁止私自生产、销售和收藏钢珠枪,一经发现,公安机关也会予以严处。

警察带枪没有级别之分,只是按分工配枪,按任务配枪,警种很多,有交警、有民警、有刑警、有法警等等,有许多警察是不配枪的,绝大多数的刑警都是配枪的,除非是那些在机关的文职人员和那些后勤人员是不配枪的。其他的一些警察只是在执行任务时才会有配枪,像法警、巡警和派出所的执勤人员等等,都是在执行任务时才会配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和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社会公共场所恶性犯罪一旦发生,就会给不特定多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害,危害公共安全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妥善处置发生于社会公共场所的恶性犯罪,如何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是国家、社会各界和人们广泛关注的一大社会问题。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聂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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