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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未解绑银行卡 获刑六个月

2018-04-04 11:50:09 来源: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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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殷女士4700余元。

手机销号换号时一定不要忘了将先前绑定的银行卡解绑,否则,您账户上的钱就有可能被下一个手机号主人“使用”。昨天记者获悉,洛阳市中院发布一起案例,被告人利用别人使用过的手机号,偷用其账户上的钱消费4700元,以盗窃罪获刑6个月,处罚金5000元,还退赔4700余元。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苏晓光

案情:申办手机号,用上面订餐账号消费被判刑

该案被害人殷女士曾使用过一个手机号码,并用这个手机号注册了某订餐平台的账号并绑定银行卡。后来,殷女士将该手机号销号,却没有将银行卡解绑。

2016年8月10日,刘某申请办理了该手机号。

刘某发现这个手机号注册有订餐平台账号,且绑定了银行卡,只需输入手机验证码即可支付。刘某多次偷用该平台账户消费,致使殷女士银行卡中累计损失4700余元。

庭审中,对于殷女士的陈述以及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刘某无异议。

洛阳老城区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殷女士4700余元。

说法:他人忘了解绑银行卡,为什么算盗窃罪?

主审法官介绍,这是一起随着网络支付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案件,被告人利用被害人遗忘的财产支付通道和失控的安全装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财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获得手机验证码,是因为被害人没有解绑银行卡的疏忽和被告人合法购买电话号码的行为,属于偶然获得,其行为并不具有非法性。被告人通过对支付通道和安全装置的占有,秘密窃取了他人银行卡账户中的财产,才是构成盗窃罪的关键。

被告人明知是被害人的财产而转账支付消费,不存在认识上的错误,多次秘密使用该账户消费,使被害人累计损失人民币4700余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记得解绑银行卡,不要轻易地试探人性,不然自己损失了钱财,别人进了监狱,可如何是好啊?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武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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