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艺人林志玲的经纪公司发现,上海一家医疗美容公司,在他们的微信公众号里,使用了大量林志玲的照片,于是将这家美容公司告上法院,进行索赔。
台湾艺人林志玲的经纪公司发现,上海一家医疗美容公司,在他们的微信公众号里,使用了大量林志玲的照片,于是将这家美容公司告上法院,进行索赔,3月26日,上海一中院对这起案件的二审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一审中,被法院判令赔偿的美容公司认为,他们微信公众号里的文章并不会对林志玲的个人形象造成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美容公司辩称,他们使用的图片是网上下载的林志玲剧照,并不会对其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但林志玲的辩护律师认为,美容公司是在误导消费者,把林志玲的照片和整容信息放在一起,让受众误以为林志玲是接受了相关整形服务,对其形象损害很大。
此外,美容公司还表示,涉嫌侵权的公众号只是针对已经在公司消费的客户,点击率也很低,最高不超过50,并不是作为推广,因为不属于以盈利为目的,这个观点并未得到法庭支持。 因为微信公众号开放性的特点,一般微信用户均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后阅读推送的文章,因而应当认为美容公司在公众号中使用林志玲照片的行为属于以盈利为目的。
最终法庭认为美容公司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美容公司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8万余元。
佰佰安全网表示,审查是否侵犯肖像权,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第一是侵权人的行为人是否属于未经过肖像权本人的允许,第二点,在使用的过程中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如果这两点都符合,则构成了侵权。
责任编辑:慕丹萍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