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河道内偷排建筑工地泥浆,为了不被执法人员发现,甚至还安排人提前引路、望风。3月9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该区首例向河道偷排泥浆案。
往河道内偷排建筑工地泥浆,为了不被执法人员发现,甚至还安排人提前引路、望风。3月9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该区首例向河道偷排泥浆案。目前,恶意往河道内倾倒建筑工地淤泥的赵某某、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诸暨甲公司承建了一项建筑工程,随后甲公司将该工程的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承包给了乙公司,随后通过层层外包,赵某某承包了打桩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处理工程。
2017年12月份开始,赵某某、王某某便安排索某某、秦某分别驾驶无牌槽罐车、后八轮,将泥浆从工程地运至萧山区某河道,再安排胡某某、谭某到路边隐蔽的地方躲着,等运泥浆的车一到,便泥浆倾倒至河道内。每次倾倒时,王某某、谭某负责开车在前面引路望风,若有公安或者城管的巡逻车即通知运送泥浆的驾驶员不要开过来。
经查证,索某某驾驶的无牌槽罐车每车能倒30立方泥浆,共倒50车次左右,共1500立方的泥浆;秦某驾驶后八轮每车能倒10立方泥浆,共倒57车次,共570立方的泥浆,经相关部门对泥浆倒入河道的损失进行估价,每立方需29.2元,故索某某造成损失价格为43800元,秦某造成损失价格为16644元,共计造成损失额60444元。
该案中被偷排泥浆的地点系杭州市萧山区两河的交汇处河道,根据《物权法》规定,该河流应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的行为,必然应受到法律制裁;构成犯罪的,则应由《刑法》规则定罪处罚。
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明知往河道内偷排泥浆会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情况下,仍多次恶意往河道内倾倒建筑工地淤泥,致使该河道水质遭到污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经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赵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已依法对赵某某、王某某批准逮捕。
佰佰安全网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慕丹萍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