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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饱尝牢狱之苦但仍不痛改前非 出狱后又重操旧业被抓

2018-03-09 19:06:24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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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男子被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结实同伙共同盗窃,再次犯罪被抓。

年近50岁,赵某仍不本分,总是走歪路想邪招,自2005年起,赵某因盗窃、故意伤害相继4次饱尝牢狱之苦,但仍不痛改前非,出狱后又重操旧业,多次盗窃三轮摩托车。2018年2月8日,兴隆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一系列盗窃案。

2016年,赵某被释放后,无所事事,一次偶然机会结识了王某(另案处理)。王某通过网络查询到了兴隆县某镇大集开市的日子,两人便相约合伙每到集日就去盗窃。赵某独自或伙同他人借兴隆县某镇大集之机,到集市周边专门偷盗三轮摩托车,先后盗窃6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05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1年11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8日被释放。

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处赵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处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98万元,责令予以退赔后返还被害人。

析法说理

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某多次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赵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赵某被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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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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