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1 月至2016 年8 月期间,谢某、宋某、刘某在新余学院社区医院工作期间,为提高自己的绩效奖金,要求病人(主要是学生)提供身份证、医保证复印件,然后再伪造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资料,提交给高新区医保局骗取医保补偿款。
为提高自己的绩效奖金,新余学院社区医院的3名医务人员动起歪点子,先后伪造370 余名学生的治疗信息及出院记录等资料,骗取医保补偿款73 万余元。2 月27 日,记者采访获悉,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案件,该社区医院的3名工作人员均获刑,各自所得赃款全部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0 年5 月19 日,经新余市卫生局批准,新余学院附属医院成立,医院主要的服务对象是新余学院的在校学生及少量的周围居民。2012 年1 月17 日,更名为新余学院社区医院。2014 年初,谢某开始担任该院主要负责人。2013 年1 月开始,新余市高新区医保局与新余学院社区医院签订协议,选定该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2014 年1 月至2016 年8 月期间,谢某、宋某、刘某在新余学院社区医院工作期间,为提高自己的绩效奖金,要求病人(主要是学生)提供身份证、医保证复印件,然后再伪造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资料,提交给高新区医保局骗取医保补偿款。其中,谢某虚构82 人的住院事实,骗取医保补偿款120274.9 元;宋某虚构177 人的住院事实,骗取医保补偿款413944.5 元;刘某虚构115 人的住院事实,骗取医保补偿款209597.4 元。
2016 年,江西省审计厅在新余市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新余学院社区医院在2014 年至2016 年8 月期间编造虚假的病历或处方、虚开药品或诊疗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补偿款,遂移送新余市公安局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刘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医保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刘某、宋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回了大部分赃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 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7 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 万元。追缴各自所得赃款归还给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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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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