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们常年超时加班,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杨女士说,职工已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一直在等待合理的解决办法。
近日,上海彰马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几位员工向劳动报反映,企业拖欠他们的工资,少则两个多月,多则超过半年之久。其中一名女工杨女士(化名)表示,社保从去年5月份就突然停缴了,可每月工资里还扣着个人承担的社保费部分。工人们常年超时加班,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杨女士说,职工已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一直在等待合理的解决办法。
职工自述
公司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
杨女士告诉劳动报记者,自己是外来务工人员,跟上海彰马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经工作六七年,是一名制衣女工,在厂里做一些衬衫、裙子等。企业与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但劳动报记者发现,合同中写的工资约定每月底发放,包含各项补贴数额不足两千元,而实际拿到手的工资却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在三四千元左右。合同中另有一项:甲方因资金周转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发放工资的,在公开说明情况后,乙方同意甲方可适当顺延发放,但最晚不能超过一个月。
杨女士表示,本来是每个月30号发工资,前几年都是这样执行的,但是去年5月份新来了位唐厂长之后,发工资的日子往后拖延了,当月工资要等到下个月十几号才发。她说已经有两个月的工资没发了,眼看要过年了,心里很没底。一些外地的工友已经陆续请假回家了。问过几次新来的厂长,她一直说把手上活干完,把这批货发掉才发工资。
社保停缴已经不止一次
不仅被拖欠着工资,杨女士还拿出最近刚刚打印出来的社保缴费记录。从社保缴费单来看,之前在2016年9月份至2017年3月份,公司曾暂停社保缴纳7个月之久。杨女士说,当时公司可能也是资金周转问题,没钱缴社保了。后来在大家的要求下,公司在2017年4月份,分两次把所欠的社保费陆续都补上了。
然而,去年4月刚补完,杨女士发现从5月份开始社保费就又停了,至今已经9个月没缴社保了。可每个月需要个人缴纳的部分,单位还是如数从工人每月工资里扣除,这个让她觉得很不合理。她说,社保费被停缴的可能不止她一个,凡是公司里缴纳社保费的工人,可能都遇到这样的问题。她们曾经问过厂长,厂长说,老板暂时没有钱缴社保费。1月份的时候,公司里8、9个工人联合去浦东人社部门反映情况,之后就一直在等待处理结果。
长期加班却没足额支付加班费
据杨女士介绍,公司里有车工、熨烫工、搬运工等不同工种,上下班时间也不同。有的工人早上8点上班到晚上5点下班,有的人则是从早上9点上到晚上6点。老厂长在的时候,周末都有一天休息时间,新厂长来了之后,周末不安排休息了。晚上加班到八九点钟才下班,是经常发生的情况。遇到忙的时候,通宵赶工也是有的。杨女士告诉记者,通宵加班一般从早上8点上班,直到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连续工作超过24小时了。只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厂里才会安排休息一天,不然很难有休息时间。
杨女士拿出工资单与记者计算,实际上工人工资是很低的。每个月的工资单如果不主动跟公司人事要,公司是不会主动发给工人的。以去年某个月份为例,工价是120元/天,每个月考勤天数为26天,当月加班的小时数超过60个小时,有一些月份甚至超过70多个小时。工资里把每月加班的总小时数除以8小时,折合成加班天数,再加上考勤天数,成为当月总的出勤工作天数。核算下来,杨女士每个月工作都在30天以上,再乘以120元/天,计算出的数额为工资总额。“加班天数的工资依旧是按照120元/天计算工资,并没有多给我们算钱啊,这能算加班费么?”杨女士有些不解。她还表示,以前中午吃饭加休息时间是一个小时,现在吃饭缩短为半小时之内。每次开会的时候,都不让工人讲话,有意见也不能提。常年累月按照这样的工作节奏,她的身体吃不消,杨女士有时候会跟厂长申请不加班。
记者调查
欠薪情况普遍存在
劳动报记者来到位于浦东新区沿南工业园区的上海彰马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一些制衣的车工正在工位上忙碌着。几个女工私下告诉记者,确实已经有几个月没有发工资了。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人,被欠薪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这些女工有些已经超过退休年龄,表示对于社保费问题并不清楚。女工几次找唐厂长要说法,厂长也只是承诺尽量跟老板催一催,没有别的办法。采访中,一些女工表示,单位一直拖欠工资,不守信用,过完年不想干了,但是又担心公司做不到“人走帐清”,会一直拖延不给工资。
也有个别工人告诉劳动报记者,单位上一次把工资打到卡里,还是去年6、7月份的时候,之后就再也没有发过工资了。一个月也就两千多块钱,从去年开始,工资就一直发不出来。她们还反映,在公司干了4年多了,没有签过任何合同,也不曾缴纳社保费。工人表示,在上海打工也要付房租费、要吃饭、要买生活用品。几次给老板打电话,都不接电话,让人很寒心。
企业回应
厂长承认事实老板拒绝联系
记者找到平时每天与工人在一起的唐厂长了解情况。她表示,之前的厂长离职了,去年5月份,自己进公司接替工作,其实也就是车间生产的负责人,也是个外来打工者。她说平时具体工作由老板潘先生一手抓,目前公司的人事已经回老家了,一些具体细节自己也不太清楚。
对于欠薪的问题,唐厂长说情况确实存在,她自己也两三个月没有发工资了。从去年开始,服装行情不是太好,厂里效益也不好。晚一两个月发工资,工人一般也能理解。但准时发工资是工人的心声。她说已经向老板潘先生问过了,老板回答她,打算在春节放假前,2月10号左右想想办法把工资发掉,让工人回家过年有个交代。唐厂长也承认,由于公司效益不是很好,一些工人的社保费已经欠缴了,但是听说潘老板已经去过社保机构,说会补齐的。她还透露,目前公司里全算上有40人左右。车间里十多个年纪大、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不用缴纳社保费。另外还有5、6个临时工,有时候上几天班就走了,并不固定。还有一些工人自己不想缴社保费的,算下来公司缴纳社保费的工人没几个。对于已退休和临时工是不是签合同并不清楚。
关于加班问题,唐厂长表示,实在太忙的时候,生产任务完成不了,加班也是正常的,也能理解,自己也经常加班。加班也都发工资的,唐厂长认为这就是“加班费”了。不过通宵加班很少有工人会同意,这种情况存在但是极少发生。她还说,工人周末如果没有休息,是可以调休的。唐厂长表示,自己是很相信公司潘老板,因为老板一直在努力地拉订单、找客户、冲销量,工厂是不会关门,不会不发工资的。唐厂长还告诉记者,本着负责任的态度,会把情况转告给潘老板。
随后,劳动报记者按照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拨通了该公司潘老板的电话,并说明身份和事由。他以不信任、怕是诈骗电话为借口,很快挂断电话,多次拒绝联系,不回复任何短信消息。
专家观点
工资必须按规定发放
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闵行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志愿团副团长姚海嵩律师认为,《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 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根据该《办法》,职工工资应当按月发放,企业做法已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者如果符合总工会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可以向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此外,劳动者如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也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周斌提醒,2016年8月1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等方面遭遇困难时,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必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新《办法”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周斌认为,加付赔偿金前提是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此种情况下存在加付赔偿金。
单位需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姚海嵩律师还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公司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要求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若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相应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周斌提醒,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目前,上海已出台“黑名单”制度,如果用人单位被公开告示,其信用的“失分”记录,将同时被纳入上海社会征信系统平台,其信誉及以后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极大影响。
周斌认为,企业欠缴社保费事出有因,且向有关部门申请缓缴且获批准,则另当别论。 安排加班要在合法范围内
姚海嵩认为,《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
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姚海嵩律师分析,劳动者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本案中,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间已经远远超出法定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安排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显然也是不妥当的。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若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对于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已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基数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并且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侵权辞职可要求经济补偿
周斌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在被侵权情况下,想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本案中,员工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不签劳动合同、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劳动时间、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按时为劳动者建立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等,以上述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用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申请,辞职报告也不需要单位批准。当然,劳动者应当有证据意识,保留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同时也要保留其依照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已通知单位的相关证据。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依照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安全,又称职业安全,是劳动者享有的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获得保障、免受职业伤害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需求增加,但是从业劳动者的职业伤害危险依然存在,重大工业伤亡事故频频发生,职业病患率居高不下,因此,作为劳动者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刘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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