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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培训机构老师猥亵多名未成年学生

2018-01-22 10:17:57 来源:常州驿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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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李某是常州某校外培训机构的副校长,其利用与学生较为熟悉的机会,在课间休息时以提供学生零食吃为由将学生带至休息室,采用蒙眼睛玩游戏的方式,趁机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猥亵。

如今校外培训班越来越热火朝天

为了让自己的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

很多家长从小便把孩子送去各式各样的培训机构

家长都以为把孩子交给校外的老师很放心

谁知——却有意外发生

案情简介

李某是常州某校外培训机构的副校长,其利用与学生较为熟悉的机会,在课间休息时以提供学生零食吃为由将学生带至休息室,采用蒙眼睛玩游戏的方式,趁机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猥亵。

后因幼童告知家长,家长报案后将李某抓获。2017年1月,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将李某猥亵儿童案移送法院起诉,同年3月,法院判决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检察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一般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2013年10月23日《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等其他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的;

2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的;

3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后果的;

7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当前校外培训机构遍地开花,媒体也频繁曝出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或工作人员性侵儿童案件,

被害儿童年龄低

培训机构性侵案特点

隐蔽性强

培训机构性侵案特点

时间监管真空内作案

培训机构性侵案特点

面对良莠不齐的校外培训班,父母在为孩子挑选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师资水平,应选择那些师资成熟、资质靠谱、有较好的安全保障监管制度的机构。

同时父母平时也要多与孩子沟通,全面了解孩子在培训机构的感受和经历,及时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性教育,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告知孩子遇事及时告知家人。

近年来国内频频发生教师猥亵、性侵女学生案件,原来令人敬仰的人民教师,竟然成为侵害无辜学生的畜牲,巨大的反差震撼着国人,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如何防范呢?佰佰安全网为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学生意外伤害知识


责任编辑: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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