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的袁某在ATM机上取钱忘记取卡,而后面有人将卡上的2000元取走。袁某认为银行卡被人盗刷立刻报警求助,民警介入调查后发现……
眼下,我们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存钱取钱,办理各项业务已经是在平常不过的事儿了,可是您有没有担心过,万一我们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操作不当,会带来什么后果?
新余的袁某在ATM机上取钱忘记取卡,而后面有人将卡上的2000元取走。袁某认为银行卡被人盗刷立刻报警求助,民警介入调查后发现……
1月15日,分宜县公安局凤阳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结合违法事实、情节及积极退赃表现,凤阳派出所对违法嫌疑人詹某处1000元罚款处罚。
1月11日,被害人袁某来派出所报案称:2017年12月12日8时许,其在分宜县凤阳镇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提款机取钱时,因家中有急事就忘记将银行卡取出,离开后,被人冒领2000元人民币。分宜县公安局凤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予以受案。经侦查,凤阳派出所办案民警发现分宜县凤阳镇某村的詹某有作案嫌疑。1月15日10时许,违法嫌疑人詹某主动到派出所来投案自首,并将冒领的2000元一并带来。经询问,詹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愿意如数退赃。分宜县公安局凤阳派出所根据事实情节、法律、证据,依照法律程序对詹某处1000元罚款处罚。詹某面对处罚决定书,对因一时糊涂贪图钱财而触犯法律悔恨不已。
1月15日下午17时,分宜县公安局凤阳派出所将詹某退出的2000元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袁某,在接到退款时,袁某笑逐颜开并连声感谢公安机关。
法律链接
取走他人遗忘在取款机里银行卡里存款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96条第(三)项,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3日 法释[2009]19号 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第5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种情形之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这里的“使用”,包括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也包括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上使用,还包括在银行柜台等其他场所使用。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在司在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里的信用卡并使用的;二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并在ATM机上使用的;三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后,通过猜配密码在ATM机上使用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2010年5月18日印发)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银行卡在取款机提现这事,在现代的生活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最普通不过的日常活动,不过现在各种奇葩的犯罪手段也在关注着取款机。今天佰佰安全网就来给您讲讲相关的银行安全小知识。
责任编辑: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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