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芜湖高空坠物致死案宣判:81户主及物业担责

2018-01-01 12:48:03 来源:新华社
1668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安徽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29日上午在该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福田物业10日内赔偿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15.2万余元,81户134名被告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4395.92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

芜湖高空坠物致死案宣判:81户主及物业担责

安徽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29日上午在该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福田物业10日内赔偿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15.2万余元,81户134名被告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4395.92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

2016年10月4日上午11点左右,66岁的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一处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当场死亡。警方花费数月时间逐户调查,未查明具体侵权人。

随后,受害人家属向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96户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各项损失赔偿共计52万余元。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镜湖区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规定,本案所有被告均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故依法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此外福田物业公司不仅是建筑物使用人,还是建筑物的管理人,但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卜英贵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赔偿款152601.48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28幢1单元的81户134名被告按户各付给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补偿款4395.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景建苗

点赞数 推荐 0
收藏数 收藏 0

关键词

  • 业主
  • 芜湖
  • 高空坠物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今日关注

佰佰原创

最新资讯